元宇宙就是未来;你只需戴上耳机,它就可以把你带到任何你想去的地方。你可以在自己的时间和自己家里就做到这一点。这样一来,你不仅可以“随时随地”(这是视频点播的惯用口号)观看某样东西,而且你还可以随时随地出现在任何你想要去到的地方。想去火星吗?想参加印第安纳波利斯500英里大奖赛(Indianapolis 500)吗?想参加公元前480年发生的温泉关战役吗?没有问题;你会觉得你真的在那里——你所有的朋友也可以在那里,虽然你们的真身都是在你舒适的家里。与元宇宙相关的许多法律问题都是经过实践验证的、真实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些问题并非宇宙独有,但考虑到该技术在美国的法律领域还未被探索,因此许多问题都具有独特的意义。
与知识产权归属争议有关的问题
有关基础知识产权所有权的纠纷将会频繁而激烈,因为其结果可能牵涉到数十亿美元。以下是将会发生诉讼的各种理论的总结。
专利权:根据美国专利法,第一个申请专利并随后被授予一项新颖的、非显而易见的发明的人可以对该发明享有20年的垄断。与著作权法不同(下文会讨论),后来的侵权发明是否独立创造并不重要。对于特定的元宇宙专利是否被其他技术侵犯,将会有无休止的争议,特别是考虑到技术的发展速度,因为很难区分一项发明到底是“全新”还是仅仅是对现有技术的修改。更有趣的是,2014年,最高法院在Alice Corp.诉CLS Bank International一案中裁定,托管安排的软件实现是不能获得专利的,因为它是一个“抽象概念”的实现。因此我们可以打赌,任何被指控侵犯元宇宙专利的人都会声称该专利发明是一个“抽象概念”的非专利实现。
版权:和其他所有的软件纠纷一样(想想谷歌对甲骨文),关于运行元宇宙的受版权保护的软件是否被其他软件侵犯的诉讼将会堆积如山。
合同:在合同领域将展开的一场关键斗争是,根据在元宇宙这一概念诞生之前起草的现有合同,谁拥有元宇宙的权利。这个问题将类似于在视频点播权诞生之前起草的合同下谁拥视频点播权的争斗。例如,如果一家工作室将一款电子游戏的权利授予一家游戏公司,该游戏公司可能会根据合同的起草情况声称自己拥有对该游戏元宇宙的权利。展望未来,像手术刀一样精确地起草合同,以准确分配谁拥有哪些元宇宙的权利,将是至关重要的。
与元宇宙内容相关的问题
下一组法律问题是与元宇宙中的内容有关的主张。什么可以和不可以包含在元宇宙的内容中?大多数的权利要求将被分为三类——版权、商标和宣传权。
版权:《版权法》保护原创作品的所有者免受第三方的复制。至关重要的是,有一种叫做"合理使用"的辩护,在理论上可以保护一些基于权衡法规中规定的某些因素的复制,但在实践中,所有这一切都要归结到一个特定的法官或陪审团认为的“公平”,所以依靠“合理使用”的辩护通常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重要的是,对于任何包含城市景观的元宇宙来说,出现在元宇宙中的建筑的所有者不能对这种使用提出版权要求。
如果个人用户将未经授权的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插入元宇宙中,那么只有该用户才应对侵权负责,而元宇宙公司不应为此负责,因为该公司应受到《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安全港条款的保护,而且第三方可以利用DMCA的移除通知条款来删除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商标:商标法保护商标的非授权使用,使合理的消费者相信商标所有人(i)是该商品的来源或(ii)认可或赞助该商品。如果元宇宙允许你开法拉利或穿毕扬(Bijan)西装呢(这肯定是会发生的)?你会认为是法拉利或毕扬创造了元宇宙(不太可能)或是赞助它(有可能)吗?这与在电影中看到法拉利在屏幕上行驶相差甚远,虽然曾经有几个品牌因为自己在电影中被这样使用而发起了诉讼,但他们都败诉了,因为观众认为法拉利并没有参与制作或赞助了这部电影。如果元宇宙允许用户与产品互动,特别是当用户必须支付虚拟或真实现金才能使用该产品时,那么品牌应该能找到更好的牵引力。在这种情况下,其结果应该与销售玩具法拉利没有什么不同,因为这都需要法拉利的许可。
如果个人用户将商标物品导入到其他用户可以看到的元宇宙中,那该怎么办?事实上,如果该用户能够以虚拟或实际现金出售他们所进口的商标商品,情况又会如何呢?《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安全港条款并没有保护元宇宙免受商标索赔,但通过类比一般商标侵权案件(如蒂芙尼诉eBay案),如果这些公司不知道这种行为,或者在知道侵权内容后采取行动删除侵权内容,它们应该受到保护,不受共同侵权索赔的影响。这里的困难是,一旦元宇宙公司成为意识到使用商标的商品进口的用户,该公司将不得不决定是否用户的使用项目元宇宙本身就是商标侵权,正如上面所讨论的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联邦商标反稀释法》:根据《联邦商标反稀释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lution Act),如果他人在广告中使用自己的商标或给产品贴上“玷污”或“模糊”商标的标签,全国知名品牌可以提起诉讼。无论消费者是否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本法都适用,因此它更类似于版权索赔,而不是商标索赔。因此,元宇宙公司最好不要在他们的广告中包含任何全国知名品牌的商标图像,包括在线预告片或开幕网页等。
形象权:将形象权概念化的最简单方法是假设,抛开抗辩理由,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或声音(在此暂称之为"人格"),都是有初步证据的。请注意这场诉讼的广度: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原告,而不仅仅是名人。此外,这项权利适用于任何用途,而不仅仅是商业用途。它甚至不要求被告使用原告的实际人格;诉讼责任可根据原告的昵称或“长相相似者”或声音模仿而定。判例法在辩护方面混乱得令人绝望,且各州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一个元宇宙公司是否可以在体验中使用名人的人格可能取决于诉讼是在哪个州提起的。至少,角色的“人格”应该被定为"具有转换性的",因为这样它就符合对表达性作品给予完全保护的州和只对转换性作品给予保护的州的要求。
与其他诉讼原因一样,如果个人用户将第三方角色导入元宇宙,则会出现元宇宙公司的潜在责任问题。与商标索赔一样,DMCA的安全港条款并不适用于保护在线托管公司不受形象权索赔的影响,而且在《通信礼仪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是否保护在线托管公司不受此类索赔的影响上,也存在分歧。因此,最保险的假设是假设元宇宙公司可能会受到这样的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做法是公司停止使用任何明显的第三方角色,比如名人。
用户对元宇宙公司的索赔
将会有大量用户对元宇宙公司的索赔,特别是对人身伤害的索赔。进入元宇宙需要使用头戴设备(“HMD”),因此用户无法看到他们所处的实际环境。如果他们试图在家里四处走动,则可能会被绊倒,并有可能从楼梯或窗户上摔下来。元宇宙是如此的真实和可怕,以至于30%的参与者无法通过模拟在双子塔之间走钢索的方式穿过房间,甚至还有人可能会心脏病发作。当视觉效果与身体运动不一致时,元宇宙也会引起严重的恶心,甚至呕吐。有些人可能会对元宇宙上瘾,有些人可能会因为发生在元宇宙的事件而受到创伤。毫无疑问,会有针对元宇宙公司和任何硬件、软件和内容的供应商的疏忽和产品责任的诉讼发生。
甚至除了身体伤害,还会有大量的集体诉讼,涉及违反隐私或数据挖掘法律,或不可避免的个人或信用卡信息遭到黑客攻击后的损害。由于一些元宇宙公司会扫描用户的面部和身体尺寸,通过眼球追踪知道他们喜欢看什么,然后将这些信息卖给广告商,因此对隐私的索赔将变得尤为严重。
为了限制用户索赔的潜在责任,元宇宙公司必须为用户制定涵盖所有这些问题的具有约束力的服务条款,包括强制仲裁和集体诉讼放弃权。根据适用于在线合同的判例法,用户必须打开并通过点击接受服务条款,这些条款才会具有约束力。
元宇宙用户对用户的索赔
我最喜欢的类别(因此放在最后来说)是用户对其他用户在元宇宙中所做的各种不法行为的索赔。在现实世界中可能发生的任何可以想象的犯罪和侵权行为都可能在元世界中发生,特别是在有多个参与者的情况下。已经有报道称,发生了盗窃虚拟物品的案件,这些物品可以用虚拟或实际的现金进行交易,也有一个虚拟化身对另一个虚拟化身进行性骚扰的案件,这对扮演被骚扰化身的人造成了真正的情感伤害。如果一个虚拟化身强奸了另一个虚拟化身,而该虚拟化身背后的用户因此患上了创伤后应激综合症,结果会是什么?如果这是个惯犯,而且元宇宙公司知道这一点,那又会怎样?在我们元宇宙的美丽新世界里,这样的问题已经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