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去中心化的元宇宙生态下,现行法律还奏效吗?

元宇宙能够提供给用户更真实、沉浸式的体验,呈现这种体验可能需要收集更多的用户可识别信息,比如生物信息。

目前元宇宙的技术及应用本身处在非常初期的阶段,因此对于元宇宙生态的法律讨论也刚刚开始,可以说是摸石头过河。

自2021年3月“元宇宙第一股”Roblox登陆纳斯达克,上市暴涨;到10月Facebook改名Meta,英伟达虚拟人刷屏。元宇宙这把火烧遍了全世界。国内,字节跳动投资中国版Roblox“代码乾坤”,华为、HTC、百度、网易、腾讯、理想汽车纷纷涌入,元宇宙太火了。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王军旗和王胤瑛律师也正是在去年年初的时候关注起了元宇宙。

元宇宙可以被视为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随着技术的不断升级发展,元宇宙的内涵也变得越来越丰富,它已不仅仅是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它更是一个与现实世界联通、连接的世界,今后现实与虚拟世界的界限会变得越来越模糊。

人们可以在元宇宙中工作、会议、生活、交易。譬如说在元宇宙中去往世界各地的知名大学进入身临其境地进行学习;听一场演唱会;体验极限运动,甚至还可以在元宇宙中购置艺术品、地产,进行投融资。似乎现实世界中的场景都可以在元宇宙中找到映射。

然而这个远景很近,近景很远的宇宙中,虚实相间,似是而非。在一个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的宇宙中,我们是否还需要受到约束?现行法律还能起到原有的作用吗?

“现行法律可以借鉴,但不完全适用。”在专访中,两位律师表示,“元宇宙中的虚拟主体及财产的界定问题、交易问题可以说是元宇宙独有的法律问题。”

自从元宇宙被广泛关注以来,所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

近日有一家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近期因不发货也不退款的问题,被大量用户投诉。尽管平台数次通过官网回应称,这一情况是由于服务器遭受攻击后系统故障引起的,但用户似乎并不买账;有艺术品画廊机构称某一NFT平台虚假发售其艺术家的虚拟作品,引发了侵权问题而诉诸法律;还有藏家社交媒体上称自己钱包中的虚拟货币被盗,蒙受不少损失……

此外,各类公开信息平台的投诉也在持续新增中,元宇宙中的现实问题正慢慢浮现出来。

而针对这些问题,王律师指出目前元宇宙的根本性难点在于——主体的确定性、财产的界定以及安全性,还有数据安全的监管。

主体的确定性

“主体”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概念,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主体适格,比如合同的订立一般由成年人完成,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根据主体是否适格区分为有效、无效或效力待定。

但是元宇宙中的主体与现实世界的主体不一一对应,现实世界的主体可以在元宇宙中拥有多个身份,而且这些身份可以不限性别、物种,正是这种非一致性导致了元宇宙主体产生的法律责任后很难追责。

因此,这就需要单独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来讨论——元宇宙中的主体如何在法律上进行界定?元宇宙主体的行为后果由谁来承担?

财产的界定以及安全性

元宇宙财产是构建元宇宙经济一项必不可少的元素。其中问题与风险包括,但不仅限于数字藏品的IP版权问题,置业投资的风险合规问题以及游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数字藏品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数字藏品具备财产属性,可以被看作一项虚拟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虚拟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然而,目前我国没有针对数字藏品的相关法律条例,就数字藏品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数字藏品的属性、版权、确权、交易保护等问题可以结合现行法律进行讨论。

数字藏品的版权问题可以借鉴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数字藏品的版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创作者应当是版权的权利人,享有《著作权法》列举的相关例如署名、复制、发行、展览等权利。数字藏品一经藏家购买,藏家购买到的是数字藏品的所有权,但并不当然享有版权。

如果数字藏品交易出现的违约问题,可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的相关法律规定。但由于是新事物,现有法律未必能够提供充分的救济措施。

其次,很多国外的NFT交易平台,用户是不需要进行实名注册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当藏家的权益受到损害,比如说钱包的资产被盗或是在平台上购买了假的NFT,其实是很难追责,用户自己要有风险控制意识,比如钱包密钥无论如何都不能透露给第三方,要在具有规模、公信力及具有完善数据合规的平台上进行交易。

由于数字藏品是一项新型的艺术载体,目前对于数字藏品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只能从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救济途径。

置业投资

随着元宇宙技术越发成熟、经济生态越发复杂,元宇宙中的交易、金融问题会涉及一系列新的法律及监管问题。

在元宇宙中诸如购买虚拟土地的“置业”方式是一个十分流行的趋势。2021年,两个最大的元宇宙平台Decentraland和Sandbox在数字地产上的总价值约为4.6亿美元。从全球偶像明星到商界大亨,虚拟地产热潮持续延烧。

但是像元宇宙中虚拟土地的交易、投资及所有权问题就给法律提出了很大挑战。

具体而言,像虚拟土地等元宇宙中的财产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性质,如何进行保护,如何解决交易纠纷等都是元宇宙法律问题讨论的难点,并且元宇宙中涉及的交易问题很可能会违反我国的外汇管制措施,但于很难找到被监管的主体,监管工作就很难进行下去。从法律角度出发,建议元宇宙平台应设置一定的准入规则,通过结合法律及元宇宙自治规则来规制元宇宙。

虚拟游戏

网络游戏是元宇宙的雏形和先导,如果把网络游戏看成元宇宙发展的一部分,那么关于网络游戏的相关案例是存在的。

例如游戏资产法律认定的问题,目前已经有司法判例认可游戏资产等虚拟资产的价值,在张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张某因其账号中的游戏资产被盗将网络游戏运营商告上法庭,终审法院因网络游戏公司未尽到用户安全保障义务判令网络游戏公司向张某承担恢复账户被盗游戏资产的义务并承担张某部分维权费用。这类案例会为之后元宇宙的财产安全问题提供一定程度的借鉴。

数据的安全性

目前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制的主体主要是数据收集、使用、存储的平台主体,法律对于平台提出了相关的合规要求,然而在元宇宙中由于分布式、去中性化的用户数据使用、存储方式,很可能导致数据安全法律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及合规要求无法适用的情况。

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的特点是数据安全问题的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由于区块链作为元宇宙技术基础可以增强用户数据的隐蔽性、安全性及抗风险性,而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中心化组织的有效监管,元宇宙用户的数据一旦出现泄露或滥用的情况,就无法得到有效且及时地解决。

现阶段的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各国立法机关纷纷制定法律并采取措施,即便如此,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事件仍然频发。根据Risk Based Security 出具的《2021年度数据泄露速览报告》的数据, 2021年度有4145起数据泄露事件,超过220亿条数据被泄漏,2020年度有7619起数据泄露事件,超过365亿条数据被泄漏。

元宇宙能够提供给用户更真实、沉浸式的体验,呈现这种体验可能需要收集更多的用户可识别信息,比如生物信息。一旦用户的可识别信息,例如生物信息或财产信息产生被泄露或滥用,那么这对整个元宇宙生态会产生极大的冲击。

目前的元宇宙处于监管空白状态,主要监管的难点在于元宇宙是一个全球互通连接的虚拟世界,仅靠一个或几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去监管是很难进行的。再来,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中没有可以直接实施监管的对象,那也就意味着很难用法律的手段直接去规制不当行为。

我们只能说目前关于知识产权、数据安全方面的法律为元宇宙这两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但就元宇宙特有的法律问题仅仅依靠现行单一国家的法律框架是不够的,需要结合元宇宙自治生态一起进行监管。

元宇宙的合规问题

鉴于此,王律师认为元宇宙应当设置一定的准入规则,通过结合法律及元宇宙自治规则来规制元宇宙主体。底线是元宇宙的自由不能成为犯罪、恐怖主义或是权利被践踏、滥用的平台。

现阶段的元宇宙财产主要还是以虚拟货币及NFT作为载体,虚拟土地或游戏道具等都主要还是以NFT形式呈现。因此,对于虚拟货币及NFT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文件可以作为元宇宙财产合规的法律基础。

我国就虚拟货币的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2013年生效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生效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8年生效的《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及《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2021年生效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最近,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将通过虚拟货币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明确为非法集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红线在于:不得存在项目非法集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包括兑换、交易、清算、结算或其他虚拟货币金融衍生品交易等行为。元宇宙主体及平台应注意不要涉及前述法律底线。

我国虽然没有制定关于NFT交易的特别政策及规定,但对于NFT相关炒作行为我国是打击的,一旦涉及利用NFT非法集资或其他非法金融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元宇宙中资产合规的重点在于避免违法金融活动。

智能合约通过自动执行代码来完成元宇宙中的交易,似乎是目前最适合元宇宙交易的一个有效技术手段。智能合约固有其天然优势,但也有其缺陷和风险。当智能合约出现代码漏洞或其他问题时,传统合同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因此,在王律师看来,可以建立一套结合智能合约及传统合同的交易体系。在元宇宙中进行价值重大的资产交易时,在交易页面应该显示相应的交易条款及合同条款,比如权利义务的约定及纠纷解决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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