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力扶持元宇宙企业项目落地发展
1. 鼓励集聚发展。规划建设元宇宙产业先导区,打造元宇宙软件和技术层、感知显示层、场景及应用层的长三角地区特色化园区。鼓励园区内社会载体与驻区高校、企业合作,围绕元宇宙产业集聚建设特色示范空间,对于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载体,给予每年20万元运营补贴,每增加100平方米再增加给予5万元补贴,补贴年限不少于三年。
2. 加大项目招引。支持有影响力的元宇宙企业或机构来园设立总部、研发中心、创新平台、孵化基地等,自企业入驻园区第二年度开始计算,对于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当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园区场地3-5年的全额租金补贴。根据企业实际租赁面积,按照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3.人才公寓补贴。根据企业运营情况,给予计税年薪超过50万元(含)核心人员每月2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第二条 全力扶持元宇宙企业场景应用
4. 重点围绕制造业、文旅、教育、医疗健康、数字治理等领域开放一批应用场景,支持建设一批元宇宙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应用、新业态试点及示范标杆,支持入园企业优先参与搭建工业数字孪生、智慧文旅、智慧医疗、虚拟办公、UGC(用户创造内容)内容创作、三维仿真、数字艺术等多样化元宇宙适用场景建设,并向全区重点宣传推广。每年在智慧城市建设、数字招商平台搭建等方面开放一批应用场景与园内企业对接落地。
5. 扶持建设数字化商业街区。鼓励园内核心街区、商业综合体引入元宇宙元素,实现城市街区和商业设施的AR化,根据每个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6. 鼓励企业在园区建设元宇宙体验区。对于在园区内建设元宇宙场景应用和用户沉浸式体验中心(展厅)的企业, 按照面积100-300平方米、300平方米以上的中心(展厅),分别给予企业不高于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条 全力扶持元宇宙企业平台搭建
7. 加快布局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元宇宙发展核心需要,鼓励布局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和以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等,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打造互联互通的数字化感知系统,推动新型交互媒介等设施迭代升级和规模应用,助力元宇宙相关软硬件企业规模化发展。
8. 补贴元宇宙企业平台搭建费用。对于在园区新建XR虚拟演播室、动作捕捉系统等平台的企业,按照用于平台搭建的实际到位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全力扶持元宇宙领域人才汇聚
9. 支持人才及团队引进。对于拥有国际领先的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孪生、人机交互、脑机接口、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混合现实等元宇宙领域相关人才团队,优先推荐申报省、市、区人才计划,并对其成果转化项目优先给予产业基金投资支持。对于新引育的对园区元宇宙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行业领军、资深领航、技术领衔人才,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按4:3:3比例分3年兑现。
10. 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对于入驻园区的注册资本实缴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元宇宙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5万元、3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分级奖励。
11. 保障人才安居落户。对于园区内元宇宙领域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南京市有关人才政策,协助其享受落户、购房、子女教育、个人经济贡献奖励等相关待遇。
第五条 全力构建元宇宙产业发展生态体系
12. 加大金融支撑。吸引社会资本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三年内成立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元宇宙产业投资基金,依托园区投资平台,出资基金比例最高可达到50%。园区内元宇宙企业获得知名风投机构投资的,园区平台关联基金优先给予企业融资额的20%予以跟投,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区内金融服务机构对园区创新驱动型强、领域融合性广、经济带动性大的元宇宙企业给与信贷支持,支持元宇宙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园区内优质元宇宙企业获得一年期及以上银行贷款的,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放款金额2%的贴息,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3. 鼓励企业上市。优先支持园区内围绕区块链、虚拟引擎开发、云计算、VR/AR内容制作、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元宇宙重点领域的企业申报“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并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挂牌)的园区企业给予总额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14. 支持大型活动落地。鼓励园区内企业与驻区高校开展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元宇宙领域高峰论坛、创新创业大赛、展览会等,经审核备案,根据其规模、影响力,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政策执行
15. 本政策涉及奖励均由园区财政支出,除享受本政策外,可同时申请其他适用政策;同类政策适用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16. 所有申请本扶持政策资金的企业应与江宁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协议,并在江宁高新区管委会数字经济与未来产业发展部备案,且需留驻江宁高新区发展不少于15年,中途退出的,需全额退回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资金。
17. 各项扶持资金的申报、拨付方式,由园区发布申报通知后,各企业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向园区申请相应扶持资金,经园区按年度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并认定后进行拨付。如未及时申报,视同放弃相应扶持资金。
第七条 附则
18. 本政策所称的营业收入等各项经济、财务指标均以属地统计为依据。本政策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政策由江宁高新区管委会数字经济与未来产业发展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