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主动切断共犯关系可视为未遂、积极应对元宇宙空间犯罪……

共犯关系的脱离,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放弃其犯罪行为但并没有有效制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因而发生犯罪结果时该个别共犯的责任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主动切断共犯关系可视为未遂

共犯关系的脱离,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放弃其犯罪行为但并没有有效制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因而发生犯罪结果时该个别共犯的责任问题。对于该问题,根据共同犯罪的中止犯成立条件,一人既遂即为全体既遂,因而难以认定为中止犯,但基于其主动切断共犯关系的客观效果与主观意愿,可将这种放弃其犯罪行为的情形以未遂犯论处。共犯关系的脱离,既不同于一般的犯罪中止,又有别于犯罪未遂,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对司法实践正确处理共犯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

  积极应对元宇宙空间犯罪

元宇宙空间具有不同于现实空间和其他虚拟空间的特征。元宇宙技术在发展过程中会带来新的刑事风险。在元宇宙技术初级发展阶段,元宇宙空间可能出现诈骗类、集资类、传销类犯罪以及数据犯罪。在元宇宙技术高级发展阶段,元宇宙空间可能出现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元宇宙空间犯罪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网络犯罪、人工智能犯罪等犯罪类型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值得专门研究。元宇宙空间犯罪可能对部分法益原有形态和内容、传统犯罪行为方式等造成冲击。对于以元宇宙空间为名义实施的犯罪按照一般犯罪进行认定即可。但对于可能造成理论冲击的元宇宙空间犯罪而言,应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前提下适当运用客观解释原理进行相关犯罪的认定。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范进学:

  人工智能可享有法律主体资格

目前,国内外学界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之是与非的争论,看似是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与立场之争,实则是关于人的本体论之争。讨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必须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圈子。人类必须认真对待未来世界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拟制问题,摆脱纯粹功利主义与工具主义对待人工智能体的方式与思维,以“非唯人类中心”的哲学价值观认真对待那些非“人”的实体,通过法律拟制而赋予其一定范围内的法律主体资格,最终做到人类与人工智能和谐共舞。因此,无论是弱人工智能还是强人工智能,都具有某种程度或方面的法律主体资格,只有明确其法律主体资格,才能寻求其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为现在乃至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解决之道。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王俊:

  扩张解释妨害安全驾驶罪构成要素

为了充分保护公共交通领域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该罪的设立体现了积极刑法观的立场,不仅能有效抑制司法实践扩张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趋势,也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因而具有立法的必要性。从性质上而言,妨害安全驾驶罪虽然规定了“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素,但这一要素只是对行为性质的限定,因而该罪实质上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基于以上理解,解释论上应扩张解释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以体现设立轻罪的意义。司法机关应从行为性质与结果危险两个方面,严格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范围,以此来体现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意义。

(以上依据《中国刑事法杂志》《政法论丛》《比较法研究》,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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