俯视元宇宙:Web3.0革命下的数字规则豹变
从数字技术过去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立法的趋势都是相似的,但立法者所看到的元宇宙各有各的不同。从一个更抽象的维度来探讨可能存在不同面向的元宇宙的规则之治,因此,需要关注位于元宇宙之上的一个更为基础的互联网发展趋势,那就是——Web 3.0革命。
元宇宙和Web 3.0之间是什么关系呢?首先,元宇宙以Web 3.0技术为基座,元宇宙的核心是真实主体在虚拟情境中交互所产生的关系互联网。其次,Web 3.0以元宇宙为终极场景,元宇宙的出现解决了区块链无法在物理世界上链的难题,为去中心化金融(DeFi)等Web 3.0应用补强了基础设施。此外,Web 3.0和元宇宙互为阶梯。例如,早在2020年,宝马就开始通过英伟达Omniverse平台设计新款汽车;每个零部件都在元宇宙中数字化,然后利用算法进行3D建模、仿真和测试,最终在现实世界中投产。
从虚拟现实到增强现实再到元宇宙,从Web 1.0到2.0再到3.0,首先是互联网从无到有再到“祸及全球”的发展,其次是数字技术使用从精英化到全民化再到立体化的变迁,最后才是数字技术的关涉面从人类局部生活到全景式生活场景的扩容。从Web 3.0革命的视角来俯视元宇宙,我们可以思考出未来的规则供给所必须要经历的三个方面的思维转向。
其一是“从管控节点迈向把握全局”。知情同意的信息处理样态,就是典型静态节点管控思维的体现,在Web 3.0中,传统的知情同意框架,须以动态的全局治理模式对其进行改良,将逻辑和概率的思想应用于风险防控的各个方面。而元宇宙场景呈现高度集成、差别迥异等特征,这种三维的场景构建不同于一维的数据处理活动,根植其间的知情同意框架应当同样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才能应对元宇宙中的场景多元化、服务综合化以及法律关系复杂化。
其二是“从单向解释迈向多维阐述”。在Web 1.0和2.0时代,代码的“可解释性”的重要性已经为人们所熟知,但这样的制度能应用于Web 3.0时代元宇宙吗?元宇宙“集各类人工智能之大成”,是不折不扣的“算法利维坦”,要落实元宇宙的“可解释性”,近乎“痴人说梦”,唯一能够期待的是元宇宙的“可阐述”。只要元宇宙运营商的“阐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其能否起到“解释说明”的效果可以在所不问。过去单向度的“可解释”,应在元宇宙语境中被细化为多维度、多指向的内容“可阐述”。
其三是“从碎片规则迈向有机整合”。元宇宙易沉迷、“黑箱”叠加、理论上“永不”下线等特征,使得元宇宙运营商总能找到看似合理合法、可以绕开预设约束的巧妙手段,迂回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元宇宙的平稳发展和物尽其用离不开法律和技术的良性互动,出于对个体权益保护和健康技术生态的体察与回应,良性互动的基本逻辑应当挣脱既有规制套路的篱藩,强调将技术规程合乎情理地嵌入法律对策,将法定义务的履行和技术标准的遵守有机整合。
上述思维转向为元宇宙的未来规制指明了方向,我们可以藉此抛砖引玉地提出三点建议。
其一是“确立伦理规范,更新技术发展标准”。元宇宙的运营商应遵守反映普世价值的伦理规范,不得游走于现有法律体系的灰色地带进行监管套利。居于核心地位的伦理规则是尊重和保护用户作为自然人的独立、自主的选择权,元宇宙的运营商不得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和“场域”利诱将不合理的观念和要求强加于用户。此外,伦理规范也同样作用于用户,用户从元宇宙中所获得的福利增长势必要拉动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步提升。例如,用户在元宇宙中安全、彻底地完成了情绪发泄,便能波澜不惊地应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不顺。
其二是“提升监管精度,建立专职审查体系”。元宇宙是人类利用新兴技术“集合”自主构建的人造物,通过审查元宇宙的历次代码更新,有助于暴露深藏于其中的风险。审核的对象不能由运营商自己担任,否则将难以取信于公众,但是,强迫元宇宙运营商将代表自身核心价值的代码和技术构架公布给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又必然会导致商业机密泄露、创新抑制以及系统对抗等恶果。较为折中的作法,是由负有保密义务、遵守竞业禁止的国家监管主体的技术专家负责在元宇宙部署和历次更新前,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实施代码抽查,同时,允许元宇宙运营商仅在“最小必要”的范围内向审查者公开代码细节。
其三是“尊重技术创新,引入自甘风险规则”。这是为了避免法律对技术发展过度干预,适当限缩元宇宙运营商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确立了针对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规则,在国外,自甘风险规则并不局限于文体活动,而是适用于所有与潜在风险相关联的责任方及其相对人。元宇宙场景具备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重要表征:其一,元宇宙的服务存在潜在风险;其二,元宇宙包含提供服务的运营商和自愿享受服务、参与活动的用户。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应当允许元宇宙运营商主张用户对风险“明知而决行”,从而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Web 3.0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我们将从一种相对简单的社会秩序,走向另一种相对复杂的社会秩序。在历史化叙事形塑的前一种社会秩序中,它的公认理想业已形成,围绕这些理想的法律假设也基本为人们所熟知;在数字化叙事形塑的后一种社会秩序中,人们可以对未来的各种偶在性和复杂性进行肆意想象,但不能先验地提出多数人都将确信其为有效的法律假设。结合刚才对元宇宙法律规制的相关讨论,我们还可以反过来就其对未来Web 3.0的治理启示,做一个主题上的升华,从而去锚定可敷更长时间维度适用的法律基准。
首先是法律解释层面,应从目的导向的现象规约主义向过程导向的逻辑理据主义转向。对于特定的法律规则,我们不能单纯功利性地考量其如何发生作用以及能否被用来取得肉眼可见的效果,而应该深入其抽象的意涵在整体层面检视其所包含的正义倾向,毕竟,真理也可能只是“合目的的谬误”。
其次是客体把握层面,应着重关注具体个体的具体要求,而非抽象组织的抽象意志。Web 3.0终究是刻画了一个因更加自主而更加公平的未来,因此,法律规则的设计不必刻意强调对经济效益的关注,而应着重关注个体意志的合理表达。传统的法律规则习惯于在不同自由的自我主张中求取最大公约数,Web 3.0时代的法律制定需更加注重识辨以往被认为是噪音或者杂音的观点背后所体现出的差异化共识,如此才能更好的通过中心化的法治体系对其进行统领。
最后是意义涵摄层面,应承认意义涵摄超越纯粹法学视点的更基础性。鉴于Web 3.0在技术上的集合性以及应用上的“社会性”,Web 3.0时代的意义涵摄是指涉不同门类社会科学的共性难题,既需要在技术法学的层面进行处理,也需要在与其他社会科学门类一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特殊关系上予以对待,这是一条通往合作而不是相互排斥的理想道路。根据费英格的描述,法律人习惯于通过法律在自身内部对世界进行虚构,并将虚构的世界等同于真实的世界。这种实用主义真理观,注意到了人的意识过程和意识对象之间的关联,但不适用于虚实伴生的Web 3.0时代。回到元宇宙——元宇宙并非现实世界的虚构产物,而是联通虚拟和现实的全新世界,单纯的意识视角将指向一种狭隘的绝对性,从而忽略更广阔视角中无限变化的诸多可能。故而,对Web 3.0的法律观察,必须从更高站位在环境和系统间“眼光往返流转”。法律人需要一边对真实边界进行廓清,一边对边界延展进行虚构。这也要求立法者主动拥抱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门类加深合作的机会,并始终秉持将法律作为整体社会控制过程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来进行思考的开放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