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钟雨欣北京报道“虚拟偶像提供了一种‘永不塌房’的安全感。”近年来,随着元宇宙热度不断攀升,互联网大厂、科技公司加速布局虚拟数字人赛道。其中,洛天依、柳夜熙、A-SOUL、星瞳等虚拟偶像表现亮眼,频频出圈,商业价值不断释放。有网友认为,明星艺人频繁“翻车”,而虚拟偶像贴近用户、人设稳定、可塑性强,使其逐渐从“小众”走向公众视野。受访律师表示,在虚拟偶像产业快速发展之时,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产业链上中下游相关企业需进一步完善合规措施,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永不塌房?相关数据反映出虚拟偶像产业的高速增长态势。据艾媒咨询,2020年中国虚拟偶像核心产业规模为34.6亿元,同比增长70.3%,预计到2023年将达到205.2亿元;虚拟偶像带动产业规模2020年为645.6亿元,同比增长69.3%,预计到2023年将达到3334.7亿元。数据显示,有八成以上的网民有追星行为,其中喜欢追虚拟偶像的有63.6%。虚拟偶像为何能捕获人心?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虚拟偶像或许没有成人的思想,但根据粉丝需求策划的偶像,能最大程度满足粉丝的想象,有利于积累更庞大的粉丝群体。据《2022-2023年中国虚拟人行业深度研究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有近半数的用户认为虚拟人没有负面消息的风险。当传统意义上的偶像还在人设真假的博弈之间辗转反侧时,虚拟人本身就是一个经过精心包装而形成的“人设”。这也意味着,“永不塌房”的期待伴随在虚拟偶像左右。而当期待照进现实,结果似乎并没有那么完美。随着新技术新业态不断发展,虚拟偶像在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的侵权问题成为潜在风险,内容低俗、打“擦边球”等现象也为相关治理提出挑战。暗藏风险今年8月,乐华娱乐招股书中曾提及的虚拟女团A-SOUL成员乃琳,在生日会直播中未经授权翻跳了网易旗下手游《绝对演绎》与舞者唐诗逸合作的舞蹈作品《洛阳旧事》。《绝对演绎》在声明中表示,乐华娱乐并不属于个人身份,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洛阳旧事》的音乐和舞蹈动作,并有以此牟利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事实。随后,A-SOUL官方称已经删除了相关视频,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向粉丝致歉。在更早的5月,A-SOUL成员之一珈乐因“身体及学业的原因”进入“休眠”。有粉丝发现疑似珈乐背后的“中之人”(真人)曾在社交平台上记录了自己加班、受伤、失眠的经历,引发粉丝关于“中之人”训练强度大、薪酬太低等质疑,大量粉丝“脱粉”、停止打赏。A-SOUL关联公司乐华娱乐和字节跳动也因此陷入争议,随后A-SOUL官方回应称相关传言不实。“你看过彩虹社新人的胃了吗?”日本彩虹社虚拟主播莎乐美在5月的首场直播中展示了自己的胃镜照片,猎奇且具有冲击力的内容为她带来了巨大流量。出道不久后,她的粉丝数量就突破百万。同时,这场直播也引发了讨论:当虚拟偶像、虚拟主播数量极速增加,竞争愈发激烈时,会不会有更多的人选择以“出格”的方式抓住观众眼球?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虚拟偶像行业舆情风险管理前瞻研究报告》指出,相比传统的真实偶像,虚拟偶像虽具有人设稳定、可控性强等优势,但毕竟是人为创造的艺术形象,其背后的人本逻辑仍会为虚拟偶像带来失格风险,如形象设计太过露骨、为青少年传递不良价值观等。在法律层面,虚拟偶像也存在着一定侵权风险。中伦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将虚拟偶像主要分为声音虚拟偶像、动捕虚拟偶像、数字虚拟偶像三类。他表示,这三类虚拟偶像在外在侵权风险方面具有共同的特性,均涉及外在形象侵害在先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等著作权、他人肖像和声音等隐私权;外在表演未经授权涉及侵害他人舞蹈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等著作权。除外在侵权风险共性外,声音虚拟偶像主要涉及软件权利人与创作者之间的权属纠纷,动捕虚拟偶像主要涉及经纪公司和“中之人”之间的劳务/劳动/经纪合同的违约风险,数字虚拟偶像主要涉及侵害商业秘密保密义务风险。在虚拟偶像市场中,动捕虚拟偶像由“中之人”驱动,“好看的外形+有趣的灵魂”使其更容易与受众产生情感连接。在表演者权归属方面,王飞指出,虚拟偶像本身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必须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并不包括虚拟人物。即使虚拟偶像的作品在对外展示时会以虚拟偶像的名字署名,但该署名只是表明虚拟偶像表演者的身份,相应作品的表演者权并不归属于虚拟偶像,而应由虚拟偶像背后的“中之人”或运营企业享有。当动捕虚拟偶像在表演中涉嫌侵权,谁将可能承担责任?王飞表示,对外而言,谁享有权利谁承担责任,因为虚拟偶像创作、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一般都归属于虚拟偶像运营主体,所以是相关运营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对内来说,若虚拟偶像侵权是“中之人”单方原因导致,“中之人”则需要向运营主体承担违约责任。近年来,针对虚拟偶像的“开盒”行为频频发生,通过各种方式挖掘出“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包括视频、照片、社交媒体账号等等。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元宇宙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程念特别指出,表演者权中的第一条为表明表演者身份,该权利内容似乎与藏在幕后的“中之人”的表演模式冲突了。但权利并非义务,在虚拟偶像的特殊表演形式下,“中之人”可以不行使表明身份的这一权利。程念还强调了对“中之人”的隐私保护。由于“中之人”与虚拟偶像之间的特殊联系,其必须接受隶属公司的监督,甚至也需要接受来自粉丝大众的社会监督。但需要对“中之人”的个人隐私和社会监督之间进行必要的平衡,“中之人”接受社会监督的范围应仅限于虚拟偶像公开表演、公开活动的范围内,其私生活不应被过分介入。加强合规针对虚拟偶像可能利用猎奇、软色情等因素打“擦边球”吸引流量的问题,程念表示,虚拟偶像产业创造了新的娱乐形式,同时也给平台内容分类分级合规实践带来新的挑战,但从规制上仍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禁止性信息采取关键词屏蔽等措施,同时结合平台“巡房”机制来实时监控。相关平台还可以对虚拟偶像的直播、演艺活动作出要求,使其运营主体遵守相关规则,共同完善内容治理。据《2022虚拟数字人(元宇宙原住民)商业化发展报告》,虚拟数字人产业链逐步走向成熟,并形成了由上游制作、渲染工具,中游的虚拟人驱动及运营,下游的场景应用一起组成的完整虚拟数字人产业链生态图谱。在产业链上中下游,相关企业有哪些需要关注的合规要点?程念表示,在上游层面,需要重点关注的是避免虚拟偶像的形象出现著作权、肖像权侵权;中游层面,需要重点关注著作权权属的约定、“中之人”劳动权益及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保障,以及通过商标注册、完善合作协议等方式保护IP,加强内容管理和人员培训;下游层面则需要关注著作权,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方面的合规,保障自身有完整的授权链条,若使用虚拟偶像进行品牌宣传推广,则需关注广告合规。王飞指出,虚拟偶像产业链上最为核心的是虚拟偶像外在的著作权和内在的权属划分,相关企业一方面需关注外在表现的著作权授权、内容及运营的监管红线合规,另一方面需明晰内在与“中之人”、制作团队等权属划分、收益分成、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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