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报道

从“胖虎打疫苗”说起,元宇宙时代面临哪些法律挑战

在“文化元宇宙的中国印象”前沿工作坊第六期线上,提及“胖虎打疫苗”NFT作品的纠纷,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最高检民事行政法律咨询专家王风和认为,在运营系统方面,区块链运营机构对数字藏品在资产数字化、资产确权方面提供技术和安全保障,但同时应该在代码管理、节点管理、版权保护以及金融安全保护、业务数据存储应该有完整的保障机制,作为一个平台的运营者应该做充分的管理技术要求。

转自:周到上海

2022年4月,“胖虎打疫苗”打上法庭,这被认为是我国首个宣判的NFT侵权案件。

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桩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 ,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业内普遍认为,“胖虎打疫苗”NFT作品的案件纠纷,对NFT领域的知识产权合规和维权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文化元宇宙的中国印象”前沿工作坊第六期线上,提及“胖虎打疫苗”NFT作品的纠纷,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最高检民事行政法律咨询专家王风和认为,在运营系统方面,区块链运营机构对数字藏品在资产数字化、资产确权方面提供技术和安全保障,但同时应该在代码管理、节点管理、版权保护以及金融安全保护、业务数据存储应该有完整的保障机制,作为一个平台的运营者应该做充分的管理技术要求。

“元宇宙的运营系统,主要是创作者模式的管理。”王风和说。

实际上,“胖虎打疫苗”NFT作品的纠纷,只是文化元宇宙时代关于数字版权、文化数字化、智力结果等问题中浮现出的一个小样本。

“如果一旦引入脑机接口跟元宇宙相结合的,可以直接跳过视觉、听觉,用脑神经系统与元宇宙数字空间对接,这会展现出全新的领域,在文化领域、社会领域都会引起深刻的变革。这种传播的效率,传播的能量跟原先传统的是完全不一样的,它必然会创造出新的,我们难以想象的数字产品以及智力成果。”浙江宁波中院法官、浙江省反垄断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马洪说。

在马洪看来,NFT数字作品,是结合了哈希值为代表的区块链技术以及新型的智能合约技术的一种产物,使得整个NFT作品可以被表述为一把区块链打造的非同质化的数字钥匙。这把钥匙唯一指向,是平台所提供的数字空间里由用户上传的数字文件,这个指向是唯一的,也是永恒不变的,所以它具有一种指向性以及由哈希值带来的非同质化的特征。

马洪认为,NFT本身不存储相关的数字,它只是记录相关数字作品的数据特征,从法律层面去定义,特别需要关注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过程以及在实际平台中的购销过程,铸造过程以及产销的过程,每个过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含义。

比如NFT交易,交易的是NFT数字作品权益的本身,代表的是财产权益的转移,而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权属。同时,数字作品放在平台上作为商品出售,在交易关系上是一种数字商品的交易,所以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典》的规制。

“现在最核心的问题,是NFT数字产品铸造、交易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马洪说,比如谁是NFT数字作品的合法铸造者?这里有几个选择:

从有些平台规则来看,这种传播后续的N次交易,仍然会给原始的铸造上传者带来相关的佣金收入,这种交易收益已经过了许可期限的时候,收取是不是存在合法性,也可能存在问题。

“现有最佳的方式是有一个著作权人NFT明确的授权,我看到有些交易平台上已经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了,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做法,能够减少后期争议、减轻平台责任的做法。所以我建议,有期限的被许可的审查,需要明确有著作权人允许NFT作品的授权。”马洪说。

马洪认为,NFT数字铸造过程中,平台网站中展示的样品图或者缩略图可能会构成对作品的侵权,这跟传统的常见电商侵权行为是一模一样的,都是以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来作为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的,这也是平台上线NFT数字藏品过程中值得注意的。

同时,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权利用尽的原则”是否适合?马洪认为,“权利用尽的原则”跟发行权紧密相关,它又称为“首次销售的原则”,这种原则更多用于防止侵权复制品,而不是用于已经售出的产品再次被利用、再次被处置的权利。所以“权利用尽原则”不太适用数字藏品,它更关注于有体物的作品,因为有体物才能控制再次的复制,认为像无体物的数字作品是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NFT作品购买者是否享有数字复制品的展览权?马洪表示,展览权是《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明确权利,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权利,这种权利更多的是指展览原件,它有相关有体物载体。因为数字产品是复制品,无形的、数字化的,所以也不适用展览权。同样,发行权也关注于作品原件的公开行为,NFT它也不适用发行权。

那NFT交易模式平台责任应该怎么去审核呢?马洪认为,NFT平台是一个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些平台亲自下海了,也自己做相关的NFT平台上传的工作,那性质就变了,变成了网络内容的提供者,那就要结合网络自身的行为进行审查,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法院还会考量相关数字产品的特殊交易模式以及平台对整个产品的控制能力、营利模式来综合评价这个平台责任。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边界上,更多的按照现行规定去审查,它是不是一个应知或者明知的状态,同样它也是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体系下平台所享有的避风港原则以及红旗原则。”马洪说,有些作品明显是大热的产品,有网站审核不严把它上传到平台上,就像“胖虎打疫苗”里面的上传者,上传作品上有作者署名,而上传者一看就不是作者本人或者与作者相关联,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红旗原则,明显构成侵权行为。

讲到侵权责任,马洪认为,在“胖虎打疫苗”案里已经做了很好的判例示范,因为根据NFT产品的技术特点,它是可以通过平台把区块链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使得它永远被消失,永远无法找到,来实现停止侵权。这种停止侵权的实现方式,就是由技术所决定的法律实践方式。

关于侵权赔偿,马洪认为,根据NFT的产品特点,因为它每次交易都会被记录在交易凭证上,后手拿到的凭证都是包含前手的交易信息的,所以具有可追溯性、安全性和透明性,在最后一次交易过程中可以查到之前每次交易的费用,所以侵权获益可以清楚的查明。

“根据具体侵权的情况,权利人可以诉请采取侵权获利的计算赔偿方式,加上维权合理费用,这是法律允许的。当然权利人也可以要求法院采取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要求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包括侵权获利以及被告侵权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这种情况下,可能可以大于侵权获利,这是值得大家去选择的路径。”马洪说。

关于平台责任,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彭桂兵教授则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他说,《著作权法》里的“合理使用制度”,在NFT技术加持下,能不能像传统的技术时代正常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比如“胖虎打疫苗”案件中,涉及到平台审查,其仅限于全国作品登记信息公示系统,但另一些作品,比如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传播的作品,包括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孤儿作品等,提供NFT技术的网络服务平台,对这些作品可能无法审查,这可能导致卖家对公共领域的、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市场性交易。

“NFT强化了作者对数字作品专有权的控制,提升了交易效率,但也对《著作权法》本身提出了挑战,尤其是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彭桂兵说,未来,还是要完善版权制度,为NFT数字藏品的交易设置“安全阀”,他也建议说,能不能设置NFT数字藏品公益专区,形成多元化的版权保护的新模式,实现利益的平衡。

“当一个新的社会事物出现时,最初会像钟摆一样动作幅度比较大,游离垂点比较远,甚至出现‘火爆’的场景。这并不奇怪。但经过多次反复、多次验证,摆动幅度变小,最终归于垂点。对于元宇宙来社会属性来说,这个垂点就是法律以及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从而也成为火爆场面的‘冷却剂’。”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蒋惠岭说。

在蒋惠岭看来,尽管元宇宙的法律问题研究刚刚起步,但行业已经有了“火爆”的迹象。但无论如何,有几个基本问题值得研究者关注:

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紧接着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了《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里面提到支持龙头企业探索NFT(非同质化代币)交易平台建设,研究推动NFT等资产数字化、数字IP全球化流通、数字确权保护等相关业态在上海先行先试等。

“这在地方政府层面第一个发布和中央的中办文件接口的关于元宇宙和NFT交易市场的文件,具有纲领性。”王风和认为,如果发展元宇宙市场和产业,应该把这两个文件记在心中,尤其是上海市的这个文件做得比较到位。

王风和认为,规范与监管问题,是产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元宇宙是一个新的产业,为了支持这个产业的发展,要有一种温和监管的策略和方法,来鼓励这个产业进行发展。但温和的监管,不代表行业或平台可以狂野或没有节制的发展。”

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运营机构总经理谭阳表示,根据今年7月的《关于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到2025年建成若干覆盖全国的文化贸易专业服务平台,特别是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文化平台和行业领军企业,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竞争力进一步增长,文化品牌的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高。

“基地在实际的工作当中面临的法律合规挑战并不仅仅局限于知识产权、商事合同、争议解决等传统的法律领域,也面临着运营自治、项目审批、出口监管、税收、反洗钱等合规要求。”谭阳说,未来,基地将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继续贯彻国家文化贸易以及数字发展的战略,聚焦我们的数字文旅、数字版权、数字技术,能够让基地成为数字文化产业输出的新高地。

“文化元宇宙的中国印象”前沿工作坊由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特聘教授臧志彭、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解学芳教授、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张铮副院长作为策划人与召集人,联合全国近30所高校院系科研机构共同举办,由中国文化产业协会和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会指导,清华大学元宇宙文化实验室、CICG元宇宙国际传播实验室、北京大学全球创新创业中心等机构协办,并得到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以及上海市多个元宇宙、区块链、创意产业等相关行业协会支持,已成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文化元宇宙学术品牌活动。

此前,“文化元宇宙的中国印象”前沿工作坊走进了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公司、SMG传媒集团、上海数据交易所、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等,后续仍将有上海元宇宙企业的“打卡”,并分享相关的深度文章,欢迎持续关注。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苗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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