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满足构成社会的三种要素:个人、分工和进化,本质上是新的社会发展阶段,是由众多子系统构成功能分化的社会系统,区块链技术支撑着元宇宙以虚拟货币为核心的货币系统。元宇宙货币系统可能引发系统内部的风险以及与我国社会现实互动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元宇宙货币系统的内部风险是用户的购买能力与加密货币价格的不适配,进而可能导致元宇宙成为少数人的专属;元宇宙货币系统与我国社会现实的互动风险是去中心化蓝图尚未完美落实引发的金融市场风险、资本流失风险、资金蒸发风险。在治理元宇宙货币系统自身风险时,各大网络平台不能拒绝用户通过加密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支付结算,同时应当合理控制元宇宙商品的物价。在治理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金融风险时,我国目前可以大力推广数字人民币,同时着力构建涉数字人民币违法活动的禁止规则;在未来应进一步构建非法定虚拟货币的监管制度。
元宇宙(Metaverse)近期成为了热点话题,其深层含义是人们能够通过现实世界的信息,在现实生活中与虚拟世界中的人或物进行交流的空间。这种跨越虚拟现实的全新世界在过去一年成为互联网巨头争夺的领地,元宇宙很可能是互联网的下一个发展阶段。与元宇宙的发展趋势相对应,法学研究领域对这个全新概念有一定的关注。目前为止,我国法学界对元宇宙的关注点集中在元宇宙的治理理念、治理原则、元宇宙铸币权力归属、元宇宙的著作权权属争议解决、元宇宙内容的版权保护等。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学术界主要的关注点为元宇宙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的优势,为发挥元宇宙的优势进行制度设计。然而,虽然我国目前对如何发挥元宇宙的优势进行了讨论,但是对于元宇宙的弊端却讨论不多,如,元宇宙的风险。在法学界侧重研究发挥元宇宙优势的情况下,元宇宙的风险治理应当得到更多的关注。本文尝试以系统论为思路对元宇宙的货币系统进行解读,探讨元宇宙的货币系统的潜在风险,并提出力所能及的法律对策。
一、系统思维视野下元宇宙的属性界定
虽然元宇宙以智能化技术为前提,但是这种全新世界依然以人类为核心,属于人类文明新阶段,是人类社会的全新形态。在解读元宇宙时,人们应当通过社会学研究方法来进行分析。
系统思维与元宇宙的适配性证成
1.元宇宙是社会的发展阶段
根据涂尔干教授的观点,“社会”这个概念包括这些要素:由众多个人组成、存在逐渐复杂化的分工、不断进化。元宇宙致力于建立一个多人实时在线,能够自由出入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数字化世界。同时在元宇宙中,每个用户都可以自由设计内容,分工极其精细,整个元宇宙并不是停滞不前,而是不断进化到更高的阶段。由此可见,元宇宙具备构成社会的全部要素:个人、分工和进化,本质上是一种虚拟现实高度融合的社会发展阶段。一方面,其彻底拆除了时空界限,将社会关系从现实世界中分离出来,同时将之抛入了无边无际的人机互融、虚实同构、算法主导的时空背景和环境之中。另一方面,其赋予了社会关系在时间维度上的不可测度性、在空间维度上的流动性和在社会维度上的互联性,将之抛入了超大规模的复杂关系网中。在元宇宙中,信息和知识的传递通过将人类数据化的方式来进行,而不仅仅通过人类的肉体。
2.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特征与系统思维的一致性
在各种社会学方法论中,系统论是解读元宇宙的合适理论,这是由元宇宙社会治理思路决定的。元宇宙是一个规模成本递减、规模收益递增的生态系统,它的治理结构是分布式、去中心化、自组织的。分布式和去中心化这两个特征意味着元宇宙这个数字社会是一个复杂社会。在一个复杂社会中,以中心化决策为基础的控制思维势必会捉襟见肘,如果人们以存在统一权力中枢为前提的控制思维作为元宇宙的治理模式,就会导致一个去中心化的复杂社会被强行用中心化的治理模式进行控制,治理模式的不适配会阻碍元宇宙的落实。
为了适应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特征,以决策中枢为核心的控制思维应当被放弃,与去中心化相匹配的系统思维应当被采纳,这种思维“一是没有强制性的中心控制;二是次级单位具有自治的特质;三是次级单位之间彼此高度连接”。根据系统思维,整体中的各个部分不是在整体的统一指令之下采取行动,而是在自身与整体之间进行沟通,在获取来自外部的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内部的逻辑来决定是否采取行动以及采取何种行动。系统的每个成员都要根据内部规则以及其所处的外部环境状况各自作出反应。这与服从来自中心的命令,或者根据整体环境做出步调一致的反应截然不同。凯文·凯利教授将系统思维形象地称为引导蜜蜂群生存发展的“蜂群思维”:“没有一只蜜蜂在控制它,但是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一只从大量成员中涌现出来的手,控制着整个群体。”
以系统思维为基础的系统论与元宇宙的适配性
系统论就是以系统思维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学理论,卢曼教授对系统论的界定与系统思维采取了相同的逻辑,即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从块状分化向功能分化过渡的渐变过程,功能分化通过分工把整个社会区分为作为其一部分而存在的拥有专门功能的诸系统。卢曼教授指出:“系统对行动的选择本身来自系统之内,是由系统内在的规则所引导,在系统之中,沟通性行动特别适合在运作上实行系统/环境这组差异。”
元宇宙是一个全新社会,也需要根据功能分裂为若干子系统,元宇宙的各个子系统都具有运作的封闭性和认知的开放性,都是通过与元宇宙的沟通获取外部信息,然后根据自己内部的逻辑决定采取哪些行动,而不是元宇宙统一指令。也就是说,对于元宇宙的各个子系统来说,所有的可变动性、各种结构,都必须先在系统内被制造出来,呈现出众多小宇宙各自解读所造成的根茎结构。在互动过程中,元宇宙子系统的外部环境就是元宇宙本身。因为在系统论看来,系统分化就是在系统之中重复进行系统与外部环境这组差异的检验。在此,作为整体的系统为了建立它自己的各个分系统,会将自己本身当作各个分系统的外部环境。在元宇宙这个外部环境中,许多循环封闭的、维持边界的子系统彼此成为对方的环境,它们相互维持,在不被干预的情况下,对彼此间的关系作出自主性调适。
由此可见,元宇宙这个功能分化的社会需要一个个子系统根据自己的内部结构各自采取行动,共同架构元宇宙世界,元宇宙是将以往已经出现的各种技术进行的整合,各个子系统以智能化技术为支撑,包括网络和算力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区块链技术等重要模块。由于本文探讨的话题是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风险,所以本部分只介绍货币系统,对其他系统不作进一步展开。
二、系统论视阈中元宇宙的货币系统解读
在对元宇宙货币系统进行解读时,需要明确这一元宇宙子系统赖以存在的底层技术以及其中的货币种类。
元宇宙货币系统的底层技术
元宇宙中货币的定义与现实世界货币的定义存在显著区别。在元宇宙货币中,加密货币占据主导地位,与此同时,受加密资产多链化趋势的影响,加密货币会与法定货币、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稳定币共存于元宇宙之中。因此,元宇宙有着不同于现实世界的货币系统,在元宇宙中,每个用户都能用商品或服务交换其他用户眼中有价值的东西,这些有价值的东西可能包括视频类游戏的装备,也可能包括非同质化通证(NFT)、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电子货币以及传统法定货币,这些价值的交换以技术为支撑,包括但不限于分类账技术和智能合约。由此可见,分布式分类账技术是元宇宙货币系统赖以存在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正是一种典型的分布式分类账技术,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上的互通性与无瑕疵交易是保障元宇宙用户良好体验的关键。在区块链中,用户的每次交易都会经过网络的验证,形成区块,进而通过加密技术将其添加至已有的交易链条之中,是一个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具有分布性、开源性和不可更改性。在区块链中,每个参与者都可以保存一份自动更新的分类账副本,这些副本保持不变,没有中央管理者,使用者可以对链上交易完全放心。
由于区块链的不可更改性,这种技术能够对NFT、比特币等众多数字化资产的交易进行安全保障,在区块链技术的保障之下,“交易在一个只能添加新数据(区块)而不可修改的数据库中按时间顺序被验证、执行和记录,并被盖上‘时间戳’,由此形成的全部数据全天候地向公众开放,随时供查阅和验证。”区块链储存了世界范围内许多去中心化的不同节点,能够建立和维持交易的一方与交易相对人或交易中间人(比如银行)之间的信任,能够让交易各方基于全球性共同基础的任何一种类型的交易实现非居间化和去中心化。其就像一张庞大的电子数据表,这张数据表用来记录全部资产,以及作为一个记账系统用以在全球范围内交易这些资产,这使得区块链能够涵盖世界范围内的交易各方的所有形式的资产。
因此,借助区块链,网络交易中的各方对交易活动产生的信息一目了然,无需互相提防,可以毫无负担地进行价值交换。元宇宙的虚拟货币不由各国中央银行发行,而是一种个人对个人形式的加密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使用密码学的设计保证货币支付体系各个环节的安全性。区块链的这些优势契合元宇宙中的交易习惯和数字货币的特征,元宇宙货币系统的去中心化特征与区块链囊括了全球范围内所有分布式节点恰好能够对应,元宇宙中用户可以将任何形式的资产进行交换与区块链能够包罗任何形式的资产交易的优势具有方向上的一致性。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元宇宙的货币系统以提供全新的、未经许可的金融服务生态系统为核心,无需各国中央政府授权,世界上任何身份的人皆可自由参与。
元宇宙货币系统的代表性货币
作为元宇宙货币系统交易媒介的货币既包括传统法定货币,又包括各种形式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既包括比特币等同质化加密货币,又包括非同质化通证,以及稳定币。
一是同质化加密货币。元宇宙货币系统提倡的同质化加密货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等由私人主体发行的虚拟币。目前为止,比特币是区块链技术应用最广泛、市值最大的加密货币,其市值比重达到57.6%,是所有虚拟货币中比重最大的一种。除比特币以外,其他加密货币也在个人之间的交易中占据着一定比重,以太币就是其中一种,这种加密货币希望给终端设计者提供一个完整的从终端到终端的系统,让终端设计者能够开发出一种受信赖的用于物品传输的电脑程序,进而通过设计一个人们能够合理期待私人间达成的协议能够自动执行的程序来提供一种彼此信任的方式。在此基础上,以太币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在虽然达成合意,但缺乏信任对方的途径的私人之间促成交易的发生。
二是NFT。非同质化让一个物品拥有与其他所有物品都完全不同的特征,从而使得人们能在第一时间将这一物品从海量物品中挑选出来。非同质化通证就是一种每个通证都具备独一无二因素的数字化资产,是“基于以太坊智能合约及相关标准形成的带有特殊可追溯标记的数字通证,”非同质化决定了这种资产与比特币等同质化加密货币不同,同质化资产虽然同样以区块链这种分布式分类账技术为底层技术,但是每一个同质化代币是完全相同的,并不具备独一无二的因素,而非同质化通证中,每一个通证都是独一无二的,其他加密货币失去以后仍然可以替代,NFT失去后无人可以替代。可以说现实世界里有什么东西,元宇宙里就可以有什么NFT,交易可以通过NFT完成,元宇宙中的NFT持有者能够像用物换钱一样用NFT换取物品,非同质化通证正在成为元宇宙交易系统的媒介。
三是稳定币。稳定币属于同质化加密货币,但是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在价格上的高度波动性不同,它致力于通过关联其他资产或者资产集合来维持一个稳定的价值,在网购等领域作为一种支付工具来使用,其同样有可能作为一种虚拟的货币工具被嵌入智能合约等分布式分类账技术的应用之中。这种资产通过两种独特机制维护自身价值的稳定,一种是资产主导型机制:发行者通过法定货币或者其他虚拟币来支撑自身价值;另一种是算法主导机制:发行者通过算法决策来增加或者降低稳定币的供应量以回应用户对稳定币需求的变化。由此可见,稳定币这种同质化加密货币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不同,其本身不具备固有的价值,而是必须通过关联其他类型的货币来追求稳定的价值。
三、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风险
元宇宙希望通过以区块链为基础的货币系统构建一个无需中央银行介入,规避政府监管的去中心化的蓝图,这可能会给我国造成一系列风险,这些风险一方面来源于元宇宙货币系统自身,另一方面来源于元宇宙货币系统与我国社会现实的互动。
元宇宙货币系统自身的风险
元宇宙货币系统本身的风险源于普通用户的购买能力与加密货币价格的不适配,进而导致元宇宙的货币系统成为少数富人的专属。虽然元宇宙的货币系统能够容纳不同种类的货币,但是区块链是元宇宙货币系统赖以存在的底层技术,这就决定了加密货币在这一子系统中占据着主要份额。与法定货币不同,加密货币一方面能够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支付工具;另一方面也是一种投资项目,具备支付工具和投资理财的双重属性。作为加密货币的NFT甚至在支付工具和投资产品的双重属性之外具备了收藏品这一第三层属性。加密货币的这种投资产品属性意味着其价格在很多情况下会非常高昂,以NFT为例,每一枚NFT都凭借自身独一无二的特征被标出非常昂贵的价格,2021年有一枚非同质化通证的成交价格甚至达到6930万美元。尽管并不是每个通证的成交价都如此高昂,但其价格至少达到数千美元。
高昂的价格会导致大多数元宇宙用户因缺乏足够的资金而无法获得加密货币,进而也就无法在元宇宙中进行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虽然元宇宙的货币系统包容不同种类的货币,但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依然是加密货币。随着元宇宙蓝图的落实,许多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完全有可能在交易时要求元宇宙用户必须使用加密货币进行结算。
区块链去中心化蓝图的不完美性
1.计算能力引发话语权的不平衡性
虽然元宇宙的货币系统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但是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尝试可能尚未达到最圆满的状态。区块链添加信息、验证交易、挖掘新的区块的唯一方法是让计算机解决复杂的数学问题(哈希函数运算),且随着时间推移,这些问题会越来越复杂,因此每台计算机是否能够在区块链中产生影响力的关键是其计算能力。而随着需要解决的数学问题的难度逐渐提升,只有那些算力极强的计算机能够在区块链中产生影响力,进而拥有发言权。算力不足的计算机即使能够作为节点,其话语权也明显不足,算力较强的计算机成为节点以后,会凭借其强大的区块挖掘能力掌控越来越多的加密货币。
以比特币为例,在比特币区块链中,如果某一个体能够控制超过一半的挖矿能力,就能随意验证任何区块,而由于大多数挖矿行为是通过多个参与者共同运作的矿池进行,某个矿池能够聚集超过一半的挖掘能力并非天方夜谭。截至2020年年底,在850万枚比特币中,最上层的1000个投资者掌控着将近300万枚,最顶层的10000个投资者掌握着将近500万枚。比特币的挖矿能力也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百分之十的矿工掌控着百分之九十的挖矿能力;百分之零点一的矿工掌控着将近百分之五十的挖矿能力。甚至有一家公司一度控制了42%的比特币挖掘能力。如果某一主体掌握了超过一半的挖矿能力,其就能够掌握比特币交易的大量话语权。此外,在比特币的交易过程中,区块链地址类似于银行账户,任何人都可以向任何地址发送比特币,但是与银行账户不同的是,比特币地址可以自由创造,因此典型的情况是:一个主体控制着数个区块链地址,甚至会出现企业控制着数百万上千万个地址的极端情况。
2.区块链中心化边缘服务的脆弱性
如前所述,向区块链中添加交易信息、产生新的区块的唯一方法是电脑能够解决难度不断提升的哈希函数。然而,作为节点的大量电脑不具备如此强大的算力,解决不了日益高难度的哈希函数运算题,这就导致大量元宇宙用户在用现金兑换虚拟货币,或者用手中的虚拟货币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无法通过自己的电脑将交易记录添加到区块链中,而只能通过作为区块链边缘服务的钱包服务或者交易所进行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当元宇宙用户使用区块链提供的钱包服务时,其必须像信任银行一样信任钱包;当用户在交易所内购买虚拟货币时,也必须像信任银行一样信任交易所。这使得钱包服务和虚拟货币交易所实际上成了元宇宙用户购买商品服务、兑换虚拟货币的必经中介,没有钱包或交易所,用户就无法在元宇宙中购买商品。
也就是说,虽然区块链力图通过点对点交易的方式摆脱银行这个交易中介的影响,但是受各个节点的算力所致,用户又必须通过钱包服务和交易所进行虚拟货币的获取和交易。虽然边缘化银行,
但是依然需要通过钱包和交易所,去掉了一个交易中枢,却又来了下一个交易中介。然而,钱包服务和虚拟货币交易所都不受各国商业银行的管辖,从而也就失去了银行才能采取的防火墙等保护措施,事实上担任着与银行相似的交易中枢角色,但是却缺少银行的资产保护能力,作为区块链边缘服务的钱包和交易所因而都面临轻易遭受犯罪分子攻击的风险。全球最大的加密通货交易所Mt.Gox就在2015年遭遇不法分子远程攻击,19000枚比特币被盗,共计损失达到5.1亿美金,Mt.Gox随即宣布永久停服。
由此可见,虽然元宇宙的货币系统致力于构建一个去中心化的交易空间,但是由于区块链的算力要求和区块链边缘服务的中心化特征,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并没有完美实现去中心化的构想。
不完美的去中心化的金融风险
1.金融市场风险
区块链节点计算能力引发的话语权不平衡可能导致虚拟货币的投资者肆意操纵虚拟货币的价格,令其暴涨或暴跌,这导致虚拟货币的垄断投资者能够以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之名行虚拟货币交易的中心化之实,进而逃避国家金融机构的监管。虽然元宇宙的货币系统倡导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去中心化的、匿名的、点对点的交易支付系统,但如前所述,由于电脑具备足够计算能力方能向区块链中添加交易信息进而验证每笔虚拟货币交易,不同计算能力的电脑在区块链中的话语权严重不平衡。
元宇宙的货币系统以虚拟货币为核心,要求用户使用加密货币进行结算,如果我国元宇宙用户在交易活动中使用加密货币进行结算,就必须耗费大量资金去兑换这些货币。如前所述,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因节点计算能力不同并未彻底去中心化,掌控大部分虚拟货币和计算能力的垄断投资者会凭借自己掌控的虚拟货币和区块验证能力操纵货币价格,这会导致元宇宙的金融系统用垄断投资者的口头承诺代替法定货币的国家信用,实际上是以垄断虚拟货币投资者为核心搭建起了与我国现有金融体系分庭抗礼的另一个金融体系,这个体系因为元宇宙的普及将会越来越多地得到用户青睐,冲击人民币的金融市场地位,进而全面冲击我国金融市场。如此一来,虚拟货币就能够轻易突破严格的金融准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自由发行,一本万利。这种无限的信用扩张会全面冲击现有的金融市场及货币体系,引发金融市场危机。
2.资本流失风险
任何元宇宙用户均可以使用虚拟货币与境外用户进行交易,即使在实施外汇管制的我国,只要交易活动的一方位于境外或者是外国人,交易双方就可以借助元宇宙的无国界性突破我国法律的限制,将资产转移到境外。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刺激我国元宇宙用户借助投资非法定虚拟货币的名义暗中将手中的资本以合法的名义转移到海外。我国实行资本管制制度,我国公民不能随意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欧元等法定货币,必须通过银行这个权力中枢,并进行登记。然而,元宇宙对虚拟货币的提倡使得我国用户可以将手中的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然后凭借元宇宙的无国界性将兑换后的虚拟货币再兑换成别国法定货币,从而将资本转移到境外,进而导致我国的资本管制制度实际上被架空,比特币就是典型案例。比特币挖矿接近九成由我国交易者所进行,原因就是比特币交易能够逃避外汇管制,是极少数能够将我国国内的资产合法转移到海外的方式之一。当我国元宇宙用户以交易的另一方是海外元宇宙用户,必须使用虚拟货币作为结算工具为理由使用非法定虚拟货币时,这些用户就完全有可能借助比特币等非法定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将资产合法转移到境外,最终导致我国各行各业的资本流失。
3.“后果自负”模式下的资金蒸发风险
虚拟经济中的各种虚拟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对价格的决定并不会遵循价值规律,而更多地取决于虚拟资产持有者和参与交易者对未来虚拟资产所代表的权益的主观预期。这会使得虚拟资产的市场价值时常偏离现实资产的增值能力,而这种偏离由于投资者的“追涨杀跌”得到进一步强化,泡沫经济得以产生。泡沫经济在资产价格正反馈机制的作用下具有黑洞般的“超引力”,能快速汲取社会资源涌入虚拟经济,造成实体经济“失血”并扰乱再生产过程。元宇宙以虚拟货币为核心的交易活动是一种典型的虚拟经济活动,由大量碎片化且各自独立的交易构成,这些交易无需遵守任何“确保投资者获得与投入资本等值的回报”的法律法规。
这样的话,虚拟货币购买者只是为区块链投入资金,但这种投入并不会得到任何收益保证,虚拟货币的销售代表的是一种以小额投资者为目标的“购者自慎”的尝试。也就是说,元宇宙用户在使用资金购买虚拟货币时,不会得到任何投入必有回报的保证,用户兑换虚拟货币是一种“后果自负”模式的投资。这导致元宇宙用户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时,由于没有收益回报的保证和对风险缺乏了解,对虚拟货币价值的确定不会遵循价值规律,而是取决于预期。这样的做法很可能导致虚拟货币的价格忽高忽低,远远不如人民币等法定货币一样长期稳定。当虚拟货币投资者预期过高时,虚拟货币的价格也会很高,过高的虚拟货币价格会诱使大量元宇宙用户将资金投入元宇宙虚拟货币的交易。
然而,对于一个特定的主体来说,虚拟经济虽可以创造货币性财富,但不会创造物质性财富(包括技术、服务等无形财富),也就是说,通过虚拟经济,个人能获得增量货币,但是对整个社会而言并没有增加实际的物质性财富。元宇宙用户将大量资金兑换虚拟货币的做法虽然使得用户手中的虚拟货币数量大幅增加,但社会财富整体却并未增加。与此同时,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没有政府信用和大型金融机构的担保,此时,私人数字货币往往容易陷入严重信任危机。银行担保的缺位会滋生元宇宙用户的不信任感,导致元宇宙用户对货币价值的预期降低。当虚拟货币因为元宇宙用户的预期降低时,其价格就会发生回落,用户耗费大量财富获得的虚拟货币资产就会严重缩水,此时元宇宙用户会出于止损的目的抛售手中的虚拟货币。这种情况在用户使用NFT进行支付的情况下会更加严峻,虽然元宇宙用户无法占据其他用户的NFT上的图案,但是其他用户可以伪造该图案并声称这才是原始图案,这会使得许多元宇宙用户误认为某个伪造的NFT出自名家之手而花费大量金钱去购买,最终花费大量金钱却只获得了没有价值的伪劣货币。一来一回,元宇宙用户的资金就会因为虚拟货币的贬值而蒸发。
四、元宇宙货币系统风险的法律对策
由于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风险来自其本身以及其与外部环境的互动,因此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风险对策应当从两方面入手:第一,货币系统内部风险的法律对策;第二,元宇宙货币系统外部金融风险的法律对策。
元宇宙货币系统内部风险的对策
1.大型元宇宙网络平台不能拒绝法定货币支付
应当指出,元宇宙货币系统提倡用户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结算并非源于这一子系统自身,而是来自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蓝图。元宇宙蓝图致力打造一个虚拟现实互通的世界,现实世界的元宇宙用户可以通过现实拓展技术操纵其在虚拟世界中的数字化人格进行内容的自主性创造,因此元宇宙蓝图中的虚拟经济活动是元宇宙自主性创造活动的自发性衍生物。而元宇宙用户对于活动的自主性创造,不是像在现实中一样被动接受权力中枢设置的活动就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设想。由此可见,去中心化蓝图是元宇宙固有的治理理念,而不是由元宇宙的货币系统提出的理念。也就是说,是去中心化构想决定了元宇宙货币系统选择去中心化的底层技术和无中介虚拟货币,而不是元宇宙的货币系统采取了去中心化的底层技术才导致元宇宙蓝图的去中心化。
因此,只要元宇宙的治理理念是去中心化的,即使元宇宙个别子系统没有完全落实去中心化的构想,也不影响整个元宇宙的去中心化标签。元宇宙用户无论使用现金、中央银行数字货币还是加密货币进行结算,对于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蓝图并不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也是前述元宇宙货币系统能够同时包容不同类型货币的原因。元宇宙用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未必一定要使用加密货币进行支付结算,使用法定货币也同样不违背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设计,元宇宙中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不能以去中心化为由拒绝用户使用法定货币进行支付。
如此一来,元宇宙货币系统内部风险的解决方案是首先,负责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元宇宙各大网络平台应当接受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或者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进行支付结算,而不能设立“必须使用加密货币结算”这样的格式条款,同时,我国的监管机关应当开通元宇宙支付方式的投诉通道,对各大元宇宙平台的支付要求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平台出现强制性的货币要求时及时进行纠正。
2.元宇宙网络平台应当合理控制元宇宙物价
如前所述,元宇宙的目标并不是建立一个完全脱离现实的虚拟空间,而是通过数字孪生、现实拓展和虚拟现实等智能技术在虚拟空间中建造一个与现实世界高度近似的世界,用户在这个世界中的行为在现实中同样有效,用户行为的法律效果将会外溢到现实之中。元宇宙蓝图要打造的世界仿佛现实世界自己在照镜子,现实中的一切在元宇宙中都会通过数字孪生技术存在自身的镜像。以此类推,现实中的物品,乃至元宇宙用户需要的商品,在元宇宙中同样存在着自己的“孪生兄弟”,这种孪生商品与现实中的商品在各种属性上都应该是相同的。
既然元宇宙中的孪生商品与现实商品在各种特征上与前者相同,那么在价值和使用价值方面,两者也不应当存在明显区别,现实中的商品价值与其在元宇宙中的孪生兄弟的价值应当相同;现实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怎样的,其在元宇宙中对位的孪生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应当是怎样的。价值是价格的基础,现实商品与元宇宙中的对位孪生商品价值相同,两者的价格也应当基本相同。在此基础上,元宇宙的大型网络平台在提供与现实商品相对应的孪生商品时,应当遵循价值规律,现实商品的价格是多少,与之对位的孪生商品的价格也应当相同或者基本相同,而不应当随意标价。比如,一件衣服在现实中售价1000元人民币,负责售卖与衣服相对位的同一件虚拟衣服的网络平台对该虚拟衣服的标价也应该是1000元人民币左右。如此一来,大多数缺乏对价格昂贵的加密货币的购买能力的元宇宙用户在无能力购买加密货币的情况下,至少对于大量的元宇宙数字化日常用品能够通过法定货币进行结算,而这些与现实物品一一对应的孪生物品的价格由于必须与现实物品匹配,元宇宙用户对于这些数字化物品拥有足够的消费能力。这样的话,大多数元宇宙用户至少能够通过法定货币保障自己在元宇宙中的基本生活需要。
因此,只要求元宇宙网络平台在提供商品时不能拒绝法定货币的支付还不能完全解决元宇宙可能成为少数富人的专属这一风险,元宇宙网络平台还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对元宇宙用户所需要的数字化日常用品进行与该商品在现实世界中的对位商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价。
元宇宙货币系统外部金融风险的法律对策
虚拟货币是元宇宙货币系统的核心,治理元宇宙外部金融风险的关键是让虚拟货币能够始终受到虚拟货币制度的约束。目前,我国的虚拟货币制度同元宇宙的货币系统存在矛盾,在探讨元宇宙外部金融风险的法律应对时,应当对这种矛盾进行调和。
1.我国的虚拟货币制度:禁止置于流通,容许个人互换
目前为止,我国对于虚拟货币选择了非常谨慎的方案,2017年央行等中央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交易平台均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2021年央行等中央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从中央国家机关的规定可以看出两种制度设计,第一,我国禁止任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虚拟货币的兑换,无论这两种组织隶属于我国还是境外,也无论这种兑换是用一种虚拟货币兑换其他虚拟货币还是用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都不能被容许;与此同时,我国并未禁止个人之间进行的虚拟货币互换或者一人用虚拟货币兑换另一人手中的法定货币的行为。公告中兑换禁止的规范对象的表述是“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而不是“任何平台与个人”。由此可见,我国实际上并没有强行禁止公民个人之间进行的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兑换。也就是说,央行和其他机关对于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兑换采取了“法无禁止”的态度。第二,我国禁止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将非法定虚拟货币置于流通。公告规定为:非法定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而并没有区分到底是哪些主体不能将虚拟货币置于流通,而公告没有明确指出的原因“并非意指‘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指‘法律没有评价’”。没有评价的原因是如果一个规定针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适用,就没有必要把作为约束对象的所有组织和个人专门列出。公告对于虚拟货币的流通禁止规定适用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论是企业、平台,还是公民个人,均不得将手中的虚拟货币置于流通,而不是像兑换禁止规定那样只针对组织。
2.元宇宙货币系统与我国虚拟货币制度的矛盾
然而,元宇宙货币系统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依赖虚拟货币,不但鼓励用户用法定货币兑换虚拟货币,而且鼓励用户(无论是个人还是平台)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结算。显而易见,元宇宙货币系统的这种偏好将与我国目前的虚拟货币制度产生矛盾。第一,元宇宙的货币系统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结算,推动虚拟货币的流通,与我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加密货币流通的制度设计不相符。第二,元宇宙货币系统积极推动企业和平台为用户兑换虚拟货币,诱导用户将手中的人民币、美元等法定货币兑换成加密货币,与我国目前禁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的规则不相容。
对虚拟货币主导力量的挖掘表面上是去中心化的过程,实际上需要以法律作为治理手段,在虚拟货币和区块链相互结合的系统中,适当的监管和担保的功能应该具有怎样的设计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是规则建立和价值引导的过程。在解决元宇宙货币系统的外部金融风险时,一方面,我国可以进一步推广由央行发行的,以央行为中心的数字化人民币,同时构建数字化人民币的违法活动禁止规则;另一方面,我国应当着力构建以虚拟货币垄断投资者为中心的非法定虚拟货币的监管制度。
法定数字货币的强化推广与监督规则构建
1.数字化人民币与元宇宙货币系统的兼容性
在我国已经明确禁止虚拟货币流通的情况下,我国短期内应对元宇宙货币系统风险的方案不太可能是直接允许虚拟货币流通,而必须另寻他策。有观点提出,可以承认比特币在私人主体之间的流通,使得比特币在特定私人主体之间成为货币。但是这样的观点忽视了我国已经明确禁止虚拟货币流通的规定,可能导致虚拟货币的交易黑市,让虚拟货币的垄断投资者成为元宇宙用户交易活动的实际支配者,最终导致整个元宇宙的正常秩序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应对元宇宙金融风险的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从数字化人民币入手。
虚拟货币结算实际上就是通过构建peertopeer网络,在无需第三方信用机关介入的情况下防止双重支付,确保网络结算直接从一方过渡到另一方。元宇宙选择虚拟货币作为结算工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障结算能够从一方用户直接过渡到另一方用户,这种背景下,虽然数字化人民币由央行发行和管理,具有中心化特征,与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蓝图在名义上存在逻辑冲突,但是如前所述,元宇宙的货币系统目前并未百分百实现去中心化。虽然数字化人民币与元宇宙货币系统名义上存在逻辑冲突,但是与元宇宙货币系统的现状并不存在根本性冲突。如果我国能够把数字化人民币的目标放低,将目标由“促进元宇宙的经济交往和支付结算”改为“不妨碍元宇宙的经济交往和支付结算”,就有可能让数字化人民币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元宇宙对支付结算的要求。数字化人民币在所有权方面不要求数字人民币的持有人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数字货币的持有人与银行之间并无法律关系;在支付方面采双离线模式,付款人与收款人完成支付均无须联网,银行在支付过程中,不起到履行辅助人的作用。
由此可见,除了中心化特征与元宇宙不相符以外,数字化人民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元宇宙对货币“确保结算直接从一方过渡到另一方”的要求,数字化人民币清算效率高,交易成本低,其所具有的法定货币属性和技术优势适宜在元宇宙空间与现实社会的二元交换中用于支付结算。加大数字化人民币的推广力度,鼓励外国元宇宙用户在与我国元宇宙用户进行交易时使用数字化人民币,已经是在我国禁止加密货币流通的前提下,能够最大程度满足元宇宙结算要求的举措。同时,大力推广数字化人民币也能保障我国元宇宙用户在交易时摆脱虚拟货币的价格实际上掌握在少数垄断投资者手中,不遵循价值规律而只由垄断投资者肆意决定的弊端。
2.数字化人民币的监督规则
在鼓励元宇宙用户使用数字化人民币进行支付结算的同时,我国也应当对数字化人民币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最合适的监督主体就是央行。法定数字货币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央行可以较为容易地实现链上取证与追查,定位至用户个体。如果央行能够单独出台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出台规则,建立数字化人民币监督制度,就有可能对元宇宙用户的货币使用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一是,央行可以出台事前预防规则,严禁数字化人民币使用者利用这种法定货币进行洗钱、赌博、恶意炒作、软件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争取在源头上杜绝元宇宙用户违规使用数字化人民币。二是,央行可以出台事后惩治规则,规定当使用者通过数字化人民币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时将会面临的惩罚措施,比如针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账户的封禁,针对重度违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进行账户的强制注销、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等。
非法定虚拟货币的监管制度构建
应当看到,以推广数字化人民币来应对元宇宙对虚拟货币的要求并不是十全十美的解决方案,用数字化人民币作为元宇宙的结算货币直接将非法定虚拟货币全部排除在元宇宙之外,实际上是选择了银行作为元宇宙吸收用户手中资金的主要渠道,而选择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国有银行作为吸收社会投资的主要渠道,以此构建金融系统的基础,一方面使得所有交易风险都能够由国家背书来保证,另一方面却不可避免地形成管制型的金融体系。这种管制型金融体系背后仍然是一种以央行为中心的控制式社会管理思维,与前述系统治理思维存在矛盾,可能会束缚非法定数字货币的良性发展空间。
社会发展取决于社会系统复杂性的增加,尤其是经济规模和经济独立性的增加,这导致了传统法律结构的瓦解,进而导致不适应的社会结构条件遭到淘汰。元宇宙货币系统引发了超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其致力于在现实金融体系以外建立自身独立的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货币系统,这种超大的经济规模和独立的货币系统势必会导致不适应元宇宙金融系统的制度面临着遭受时代淘汰的风险。因此,为彻底适应元宇宙的金融系统,推广数字化人民币是权宜之计,在此之上,我国仍然需要寻找能够囊括虚拟货币的经济风险避免方案。
元宇宙具有无国界性,我国的元宇宙用户既可能与我国用户进行境内交易,也可能与外国用户进行跨境交易,在与外国用户交易时,虽然非法定虚拟货币可能在小范围内提供相应价值等量,但绝对无法实现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效果,当出现系统性流动问题时,非法定虚拟货币无法承担银行的最终贷款人角色,无法有效应对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问题。由于功能上的差异,我国的数字化人民币与加密货币并不是互斥关系,而是能够承担不同功能的相容关系。如果我国能尝试构建一种将数字化人民币与加密货币全都包括在内的元宇宙货币制度,则可以既推广数字化人民币,也可以促进非法定虚拟货币的良性发展,就有可能既不冲击人民币的地位,也能够适应元宇宙对虚拟货币的要求。
构建合适的监管制度是促进元宇宙非法定虚拟货币良性发展的一个可行的方案。虽然元宇宙是一个去中心化的社会阶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机关可以在这个全新的社会阶段中消极不作为。相反,立法机关和政府应当积极适应元宇宙,并对这个全新社会的风险防控采取力所能及的举措。在对元宇宙的金融风险进行控制时,我国立法机关和政府、大型网络企业可以对加密货币业务进行监管,并合作出台合适的监管规则。
第一,我国可以尝试推行非法定虚拟货币双重经营许可制度。全国人大或者央行未来可以出台这样的法律规定:虚拟货币投资者如果希望在我国境内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支付结算等业务,必须向央行、证监会、财政部和地方财政局等国家机关申请登记,取得第一重经营许可,在取得第一重许可以后,还需要根据其想要开展的具体业务再取得各自领域分管机关的经营许可。日本2017年修订的资金结算法就规定:虚拟货币交易机构要在日本开展业务,首先要将名称、住所地、虚拟货币名称、交易内容和方法等事项向财务局申请登记,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除取得“虚拟货币交换业”的牌照外,还应当根据其经营业务的不同,取得相关领域的牌照。
无独有偶,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也在2019年出台的加密资产市场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想要在欧盟成员国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法人应当经过其注册登记地的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授权,获取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资格,在授权申请时应当提交重要信息,包括名称、运营网站与现实地址、章程、服务种类和程序、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经验证明、风险评估计划和持续性业务计划等。元宇宙的加密货币就是一种典型的加密资产,加密资产市场管理条例的这些规定毫无疑问能够适用加密货币等领域。
虽然我国目前仍然禁止加密货币的流通,但是随着元宇宙的落实,我国可以尝试借鉴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实行虚拟货币运营双重许可制度。一是,在国家层面,我国可以参考欧洲,走出第一步:虚拟货币经营者如果想在我国境内开展NFT等加密货币服务,应当首先取得国家层面的运营许可,提供加密货币各种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点、章程、内部控制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具体经营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二是,在微观层面,我国可以参考日本,再走一步。加密货币在取得第一重许可后,应当再取得具体业务分管部门的运营许可,我国可以由央行、证监会、财政部门,必要时可以会同阿里、腾讯等擅长虚拟业务的企业共同对申请许可证的经营者的能力、信用、资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是否授予其经营许可。
第二,我国可以实行加密货币交易客户信息的登记备案制度,对利用加密货币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斩断以加密货币为资金来源的黑色产业链,规范加密货币的交易环境,降低元宇宙货币系统的犯罪风险。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大量的网络犯罪的既遂结构,或者说既遂流程都是上游的黑灰色产业提供资金支持,下游的犯罪行为人利用资金实施电信诈骗、跨境赌博、洗钱、恐怖活动等犯罪行为。作为上游的黑灰色产业和作为下游的违法犯罪已经“逐步形成由各个作案环节构成的利益链条”,分为上、中、下游,上游是手段,下游是目的。元宇宙提倡的加密货币不是匿名的,而是化名的,比如,每个比特币的公钥虽然对参与网络的每个人都可见,但私钥却只有比特币的持有者知道,公钥就像银行卡号,可以对外公布,而私钥就像银行卡密码,只有持有者知道。由此可见,由于私钥掌握在虚拟货币掌控者的手中,加密货币具有高度隐秘性,其无需公布交易者身份且难以追踪,让违法禁药、恶意软件开发工具、勒索软件赎金、被盗账号等非法交易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且不会被取缔,加密货币掌控者很容易在国家机关难以发现的情况下将出售这种资产的资金提供给下游的洗钱、赌博、侵犯个人信息、软件敲诈勒索、恐怖活动等犯罪行为人。
在元宇宙中,用户会在很多情况下用加密货币进行支付结算,当我国元宇宙用户将手中的金钱购买加密货币进而用于支付结算时,加密货币垄断投资者就会迅速集结大量的资金,如果这些加密货币投资者将这些资金提供给恐怖组织利用虚拟人格在元宇宙中散布、宣扬其歪曲立场的有害言论,教唆其他虚拟人格的对应自然人令其在现实中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提供给跨境赌博团伙利用元宇宙的无国界性进行跨境赌博,就会严重危害元宇宙的金融环境,给元宇宙货币系统造成巨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加入元宇宙,就必须对加密货币与下游犯罪的黑灰色产业链进行打击,而打击的关键就是坚持源头治理的方案,加密货币就是黑灰色产业链的源头。
因此,为了斩断虚拟货币黑灰色产业链,我国可以实行虚拟货币交易信息核实制度,我国金融法可以规定,当虚拟货币投资者与特殊对象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时,应当登记该对象的详细信息并向主管机关报告。日本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就规定,当发生下列交易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应当确认客户身份信息:第一,合同的内容是持续地、反复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第二,买卖或者交换金额超过200万日元(约12万元人民币)的虚拟货币时。第三,转移金额超过10万日元(约5800元人民币)的虚拟货币时。我国可以尝试参考日本的规则,在金融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当虚拟货币投资者与客户进行反复多次交易或者数额巨大的交易时,应当登记客户的详细信息并向银行等主管机关备案。虽然元宇宙用户都是用虚拟人格进行交往和交易,但是这实际上并不会影响登记和备案,元宇宙是一个镜像世界,虚拟人格在现实中都有对应的真实存在的人,虚拟货币投资者在交易时只需要登记虚拟人格对应的现实主体就能够满足身份登记的要求。
结语
元宇宙依然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很多研究成果将重点放在如何发挥元宇宙的优势身上,虽然如何发挥元宇宙的优势固然重要,但是分析元宇宙的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样值得注意。因此,对元宇宙及其货币系统进行解读,明确元宇宙货币系统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而针对这些风险尝试提出法律对策,是推动整个元宇宙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本文就是以此为角度展开的力所能及的尝试。分析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风险,进而提出法律对策并不是为了阻碍元宇宙的落实,而恰恰是为了让元宇宙在法律的轨道内得到最理想的落实。当然,本文对元宇宙的解读、对其货币系统内部风险和外部金融风险的分析仅仅是抛砖引玉,未来将继续尝试深化研究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风险,以期为整个元宇宙的法学研究提供力所能及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