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潮起潮落,热点此起彼伏。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数字元宇宙(Meta Verse)正在开启。
很多人知道元宇宙是因为扎克伯格将Facebook改名Meta Verse,但这个概念最早来自美国作家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在1992年出版的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ash)。他在书中创造了两个概念:元宇宙(Meta verse)和虚拟分身(Avatar),前者沿用至今,而后者几经发展,拥有了新的称谓:“虚拟数字人”或“数字人”(Meta human)。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AR/VR、虚拟引擎,3D投影等硬件技术的成熟,虚拟数字人制作日益精美、逼真,更加完善的沉浸式体验极大地提升了虚拟数字人的商业价值,数字人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根据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发布的《2022年中国虚拟人产业商业化研究报告》显示,2021年中国数字人带动产业市场规模和核心市场规模,分别为1074.9亿元和62.2亿元,2025年则预计分别达到6402.7亿元和480.6亿元。
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元宇宙、数字人产业发展虽然迅猛,但如果要充分释放其巨大潜力,就必然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做修正甚至颠覆。本文以数字人法律人格为问题切入点,探讨赋予数字人法律人格对产业发展的意义和路径。
数字人产业的发展瓶颈
根据量子位《虚拟数字人深度产业报告》的定义,虚拟数字人是指,存在于非物理世界中,由计算机图形学,图形渲染,动作捕捉,深度学习,语音合成等计算机手段,创造并使用,具有多重人类特征(人类的外貌,行动,交互能力等)的综合产物。围绕数字人的创设、技术保障、运营相关上下游企业的总和构成了数字人产业链。
数字人产业链上游主要是为数字人提供底层技术支撑,如建模、驱动和渲染等,包括各类硬件及软件提供商。中游虚拟人平台厂商,主要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集成技术完成虚拟人的生产和训练。下游应用场景延伸至泛娱乐、办公协同、金融、文旅、政务、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包括虚拟员工(如万科的崔筱盼)、虚拟客服(如京东的Joyce)、虚拟主持(如湖南卫视的小漾)和虚拟娱乐明星(如A-Soul)等等。具体参看下图1。
图1虚拟数字人产业链
需求创造供给,数字人产业之所以快速发展,离不开需求侧两大驱动力。驱动力之一是成本节约,即用虚拟人来替代员工,节约持续上涨的人工成本。这类虚拟人往往由企业自己打造运营,而且因为任务简单,绝大部分完全依赖AI技术智能互动,没有真人参与,比如各大银行智能客服;第二个驱动力是风险规避。近几年明星人设崩塌事件频发,使得演艺公司思考如何利用数字明星替代真人明星,降低艺人投资风险。
由于技术限制,这类数字人无法摆脱真人,通常是依靠皮套+中之人来加以实现。简单说就是真人幕后表演,利用动作捕捉、建模渲染等技术实时前端复刻数字人表演。这类最经典的代表就是乐华娱乐打造的虚拟偶像女团A-Soul。(有兴趣可以参看“你,需要虚拟主播吗?”)
不难看出,两种驱动力都是来自下游大公司,它们的数字人被称为数字人中的企业势。企业势数字人凭借强大资本实力,购买最好的数字人技术,聘用专业的员工,是当下数字人中的主流。与企业势相对的是个人势,也就是完全由个人来打理运营的数字人。
个人势数字人直播企划,事务沟通,商业对接和现场直播往往都是一个人搞定,所使用的技术也比较粗糙,大部分都是兴趣驱动、兼职为业,虽然数量很大,但真正能商业化的凤毛麟角。个人势数字人目前并未成为下游需求应用端的重要势力,也未能对上游技术方产生足够的影响。
企业势实力雄厚,流水线作业,专业化分工,技术好、效率高,但是采取员工雇佣模式,虚拟人IP价值和创作团队之间并无关联(或者关联度低),因此难以持续激发数字人创作团队的热情,让数字人IP得以基业长青。此外,企业势数字人多为控股母公司服务,应用场景相对封闭,探索创新精神往往不足。个人势实力弱小,个人亲历亲为,技术水平低、工作效率低,但因为是自己的爱好与事业,创作热情高,动力足,数字人成长空间大。个人势数字人规模虽小,但场景开放,无所拘束,充满想象力和创新精神。
两种虚拟人模式各有特色,互为补充,也会相互转化。如果两种模式良性发展,互为促进,就能够带动虚拟人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需求逐渐扩大,进而带动中上游技术的迭代更新,最终实现虚拟人产业持续升级。但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是,个人势数字人总体发育不足,未能形成与公司势数字人良性互动、优势互补之格局,下游数字人应用场景的探索与创新动力不足,制约了数字人产业的前进步伐。
个人势数字人的发展制约了数字人产业的前进,那么,又是什么影响了个人势数字人的发展呢?
坦白说,上述问题很难有答案,影响因素非常多,但我们认为有一点值得关注:现行法律框架内,数字人不具有法律人格,造成了个人势数字人吸引投资障碍,团队拿不到资金,只能单打独斗,陷入低水平重复陷阱不能自拔。
数字人法律人格的意义
法律人格,也称法律地位,是法律规定的法律主体所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现实状态。在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有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数字人无法归入以上三大类,因此不享有民事权利,目前法律也并未给它创设人格。故此,数字人并不具有法律人格,也就无法享有法律规定享有主体为自然人或公司等拟制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表演权、财产权等权利。换而言之,数字人是一个权利客体,可以被其他法律主体所拥有,但不是一个权利主体,无法拥有各项权利。
由此,个人势数字人对外融资时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投资人看重的是数字人IP的价值,但这个价值并不归属于数字人(非民事主体),而是归属数字人的创始人(自然人)。投资人无法直接投资虚拟人,只能间接投资数字人的创始人,比如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再用合资公司去持有数字人知识产权(IP)资产。(参看下图2-b)
图2虚拟人投资模式
现实情况更为复杂。大量的个人势数字人团队在运行中很可能就一直没有对数字人的相关知识产权,如商标、作品著作权、肖像、造型、声音等,进行过确权,这些模糊甚至有瑕疵的权利使得对数字人的估值定价异常困难。如果再考虑,合资成立的数字人运营公司的治理与监督的难度,大部分投资人对于个人势数字人只能是望而却步了!
那么,如果数字人获得了法律人格,是否就能解决上述难题呢?
图2-c展示了这种情况的投资交易结构。这种模式下,投资者和创始人直接成为数字人公司的股东(获得法律人格的数字人显然已经不是普通数字人,为避免混淆,此处称其为数字人公司),相比图2-b,利益链条压缩,交易结构大为简化。
数字人公司可以考虑为无人公司,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但不聘请任何员工,通过服务外包方式来采购创始人或数字人运营团队的运营服务。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数字人与创始人之间人格混同,减少数字人IP被创始人负面干扰,还可充分利用市场化竞争机制,尽可能降低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为了保证服务品质,充分调动运营团队积极性,可以采取业绩挂钩的服务付费方式,比如根据数字人公司的年度净利润来分成。为防止数字人公司资金被挪用,进一步增强投资人信心,可以委托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托管,充分保障数字人公司资金安全。行文至此,熟悉传统金融的朋友,此时肯定已经明白,上述所谓数字人公司制不过是融合了公司制和资产管理行业的一些通行做法,并非无中生有的创新。
数字人天生存在于虚拟数字世界,TA的活动均可追溯,有据可循。只要法律上承认其人格,允许其成为独立而永生的权利主体,再利用一些最新信息技术,如区块链技术来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可信性(例如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的数字人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凭证、数字人IP授权与受权系统等等),那么就一定能让投资者、数字人创始人、中之人表演者、运营团队、技术提供商等各种市场主体更加便利、高效地建立互信合作,实现共赢。这也正是数字人法律人格确立的根本意义所在!
结语
15世纪中叶,人类进入大航海时代,公司制开始酝酿。
16世纪初,荷兰人首次提出并实行了有限责任制,股东可以通过出资的形式来向公司贡献力量,但只承担有限责任,解决了老制度中股东常为公司牺牲一切(无限责任)的弊端。
1892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新的公司类型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公司第一次变成了一个独立的联合实体而不再是独立商人联合体,具有独立于其所有者的法律地位。
从此,公司——这个完全依靠想象而创设的“虚拟人”(法人),不断涌现,成为推动现代工商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今天,人类站在元宇宙时代的门口,踌躇满志,像极了大航海时代。不过,这次我们面对的是远比海洋更为广袤的数字新世界。大航海时代,公司法人地位的确立,让公司走上了历史舞台!借鉴公司法人制度,赋予数字人法律人格,或许正是数字人成为元宇宙时代主角的前奏!
数字人法律人格问题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值得深思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