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NFT在国内“C位出道”,投资者、收藏家、商家、博物馆等主体竞相参与到NFT的发行和交易中。除此之外,各方力量亦开始抢占元宇宙赛道、上线NFT平台。企业争相发展NFT平台的重要原因不仅是为布局元宇宙、加密等概念寻求新增长点,更是看重NFT在版权保护、确权等方面的广阔应用场景。从互联网大厂到初创企业团队都想在这条通往未来的道路上斩获先机。
NFT自“走红”以来,其合规问题一直是多方关注的焦点。从2022年3月开始,某头部社交平台对诸多NFT(数字藏品)平台的公众号及小程序进行了大规模的封禁,理由大多为“存在未取得法定许可证件或牌照,发布、传播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尽管本轮封禁可能存在众多原因,但该头部社交平台的行为不可谓不是国内对于NFT监管态度的缩影。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3.220,0.00,0.00%)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共同发起《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将NFT明确定义为“非同质化通证”,明确与“代币”、“金融性”划清界限,进一步坐实了NFT在赋能实体经济、发展国内数字经济、文创产业的价值。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即“国内NFT第一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定买方购入NFT后购入了一项财产权益,NFT交易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同时,法院认为NFT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否则将对平台上NFT的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2022年7月13日,上海发布《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发展规划》”),明确表明“支持龙头企业探索NFT交易平台建设,研究推动NFT等资产数字化、数字IP全球化流通、数字确权保护等相关业态”在上海先行先试。
一、平台内容侵权问题
NFT侵权问题是行业主要痛点之一,与之紧密相关的平台义务也值得格外注意。目前国内尚未出台关于NFT(数字藏品)或其平台的专属法律法规,但NFT(数字藏品)平台作为网络提供者仍受《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及知识产权法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应履行与其相对应的责任与义务。尤其在《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中亦强调NFT应保护底层商品的只是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因此,平台内容的审核义务与对版权权利人的保护义务进一步压实。
4月20日宣判的国内NFT第一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平台不仅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通知-删除义务),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NFT的著作权事前审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因此,对于平台内容的侵权行为、权利瑕疵,平台不可视而不见,反而要主动建立保护规则,捍卫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NFT(数字藏品)对原始资产(实物或数字艺术品、音乐等)的侵权情形并不少见。不久前,著名NFT交易平台OpeaSea公开表示其平台上80%的NFT作品存在侵权或权利瑕疵的情况,更不用说其他国内外平台了。现有法律框架下,NFT侵权中侵权责任归属问题尚不明确,因此各平台的处理、应对方式亦不统一:其中,不乏有平台积极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践行通知-删除机制;也有平台选择“躺平”,仅出具交易前的免责声明,主张其对平台上藏品的侵权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购买者应自行甄别与判断。
笔者认为,平台方作为受诸多法律法规规制的主体,应对内容侵权提前预防、主动出击。具体合规建议如下:
构建较为完善的事前审查机制、事中沟通处理机制、侵权投诉机制与事后风险管理机制无疑是国内环境下平台长久发展的最佳选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均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如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实务中有人士主张基于区块链的技术特征难以做到通常网络提供者所能采取的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但参考“微信小程序案”(杭州刀豆与长沙百赞、腾讯计算机系统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平台仍应在技术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小侵权带来的损害、保护相关权利人。
平台可在用户协议、发行协议、用户须知等文本中设计相关法律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边界、免责情形和追偿权利,以规避发行方恶意侵权、过失侵权等因发行方未全面履行义务造成的侵权情况下对于平台的损失。
诸多侵权案例中,发行方恶意侵权、或因发行方过失导致的侵权的情形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应通过一系列法律条款的设计来减小其在尽到了一定的合理审查义务或取得了发行方的无侵权保证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近日,有媒体发现某数字藏品平台发售预告中出现了一款由某博物馆授权的、名为“唐鎏金双蛾团花纹银香囊”的数字藏品,与另一平台发行数字藏品重合,且两平台均获得了该博物馆的授权。然而,两平台的相同藏品定价却相差一倍,同等条件下极可能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因此,平台应在发行方发行前充分审查授权情况,甚至可要求披露是否授权其他平台及其定价,并制作足以排除后续被追责的法律条款以避免后患。平台亦应通过要求发行方上传相应权利证明(著作权证明、授权文件、许可文件、商标证明等)的方式避免后续不必要的争端。
版权侵权外,平台内容的其他的侵权(如人格权)情形,或违法违规、违背政治常识、违反公序良俗、违背历史和传统文化的情形也将导致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实践中,常有NFT包含淫秽内容、违背政治常识的内容、扭曲历史的内容、抹黑在世或已故公众人物的内容,平台在前述情况下若未尽到事前审查义务或未及时处理,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典型情况包括:以历史人物作为基础制作视觉艺术、影像艺术等NFT时,应尊重历史,维护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以已故人士为基础制作视觉艺术、影像艺术等NFT时,应遵循其家属同意,并充分尊重家属意见。
二、其他主要法律义务
多数NFT(数字藏品)平台属于法律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应履行《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法律法规项下的主体义务。针对NFT生态,平台应格外注意的法律义务包括:
1、反洗钱审核义务
犯罪分子通过用黑钱购买NFT、再将NFT卖出兑换成法定货币的方式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反洗钱活动已成为区块链相关业务监管的重中之重。平台应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对客户的大额资金来源进行审查、践行用户实名制、监测用户交易数据等。平台的该项义务在《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中进一步压实。
2、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在平台践行用户实名制的基础上,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要。平台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规定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使用,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目的明确和最小必要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质量安全保障原则。同时,平台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合规审计义务、安全事件通知义务等。
3、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平台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的义务,NFT发行方、购买者均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平台除应尽到保障基本的价格合理、商品真实情况透明等义务外,还应当听取发行方、购买者的合理意见,接受其监督等。同时,尽管一些国内平台明确声明不接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笔者认为应视交易的实际情况而定,不得对所有NFT的交易一刀切。平台应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于不属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情形的交易建立退货机制。平台的该项义务在《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中进一步压实。
4、杜绝使用虚拟货币交易的义务
2019年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平台应坚决杜绝虚拟货币作为NFT交易的支付货币,杜绝开通虚拟货币支付通道,以确保合规。平台的该项义务在《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中进一步压实。
5、杜绝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义务
实践常存在平台为获取更多流量、积累更多客户基础,建立了线下客户群、客户社区的方式进行推广。在推广活动中,平台应谨慎宣传、谨慎承诺,严格控制购买者对于NFT的投资回报预期,严格杜绝营销抢购假象,严格杜绝恶意渲染气氛。若平台存在拉人头、主机返利的运营模式,将有被认定为传销的风险;若平台存在打着NFT交易旗号“割韭菜”的行为,则存在被认定为诈骗或非法集资的风险。平台的该项义务在《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中进一步压实。
6、杜绝以金融资产为底层资产的NFT义务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中明确指出不应再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作为平台,应对该等NFT的发行进行命令禁止,并对发行方的发行行为进行审查。
7、杜绝同一底层资产发行若干大批量NFT的义务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中明确指出此举系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的行为,应坚决禁止。
上线NFT(数字藏品)平台作为各家争相布局元宇宙赛道的主要方式之一,已然在国内掀起一股热潮,且在可见未来将会保持一定热度。目前NFT(数字藏品)平台仍处于起步阶段,有的平台选择谨慎持重,有的平台则在投石问路间探索独具一格的“打法”。可以看到,国内关于数字版权、NFT底层基础设施的建设正在稳步进行,相信不久的未来会出台官方法律合规指引。然而在此之前,平台仍需坚守符合国内监管要求的运营方式,不求“短平快”,但求“宁静致远”,与监管方、消费者共同努力打造稳健、赋能实体经济发展、赋能文化艺术发展的NFT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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