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魔珐公司发布的虚拟数字人Ada视频,被杭州某网络公司擅自加工后在抖音发布,后者被诉侵权。杭州互联网法院日前对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12万元。专家表示,人工智能技术对互联网全行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需要对相关产权制度进行探讨,保护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
侵权虚拟人视频判赔12万元
据了解,虚拟数字人Ada由魔珐公司打造,2019年通过公开活动发布,并在bilibili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介绍Ada的场景应用,一段记录真人演员徐某与Ada的动作捕捉画面。
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且在整体视频中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视频标题。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并非真人建模,该虚拟形象的生成过程包括创建静态三维形象、建模与智能绑定。虚拟数字人Ada的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因此构成美术作品。魔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
而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的商家页面服务产品和为其他商家推荐的商品橱窗中均涉及与虚拟数字人有关的商品链接,其以视频形式提供展示虚拟数字人Ada的实例,存在利用抖音视频、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引流营销的目的,其在视频中对涉及魔珐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销信息或自身商标,加上在一段视频标题中标注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可能影响消费者理性决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魔珐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杭州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为魔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
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兴呈告诉记者,此前很多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技术不具备独立意识,也不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从该判例看来,如果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生产的作品具备一定的独创性,那么可能享有著作权。从本案来看,虚拟数字人所作的“表演”实际上是对真人表演的数字投射、数字技术再现,其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当虚拟数字人参与拍摄或作为角色出演,其行为、表演活动被记录下来并被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形成连续动态画面,其也不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或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但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魔珐公司享有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
知识产权争议有待明确
本案宣判后,也引发业内关于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陈兴呈表示,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创造作品时,版权问题是需要关注的重点。虚拟人的形象设计有创造者的创作在里面,如果是公司专门设计的,自然享有相关作品著作权。但如果其中的原创性内容也来源于人工智能,是否能得到版权保护,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目前来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才能称之为作品。需要具备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三方面要素。司法实践中,也围绕这三点进行判断。
此外,从权利主体来看,陈兴呈认为,虚拟数字人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典》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中的任何一类,因此不具备民事主体身份,无法具备姓名权、肖像权、人格权等。同时如果利用虚拟人进行直播带货,也存在无法适用《广告法》等一系列问题。因为其依赖数字网络空间存在,具有财产属性,是创作者和运营者的重要资产,目前只能在有限领域内得到知识产权相关保护。
陈兴呈提醒企业,在打造虚拟数字人时,还须重视数据安全问题。从数据收集角度来看,虚拟数字人存在多种数据收集方式,其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主动上传、非公开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从数据使用角度来看,其涉及不同类型用户的个人信息。从数据处理角度来说,包括将用户在不同业务场景下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类。企业需要对照《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做好数据安全工作,避免侵权风险。
虚拟数字人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产物,其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与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志东表示,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可以为以后相关纠纷确定规则,一定程度上规范用户对虚拟数字人的合理使用范围,也保障虚拟数字人开发者、运营者、品牌方的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