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5 日,最高检旗下检察日报在 " 观点 · 专题 " 整版页面下讨论《数字经济背景下 "NFT" 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该专题分为三个观点板块:《强化风险研判精准惩治违法犯罪》、《数字作品 NFT 交易平台负有著作权保护责任》、《NFT 数字资产的权利属性》。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霞芳认为,对于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业态,检察机关要善于准确把握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依法保护 " 真创新 ",又要能够及时发现、精准惩治以创新之名行犯罪之实的 " 伪创新 ",避免出现 " 劣币驱逐良币 " 的现象。数字藏品的技术特征、发行及转让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已引起检察机关的密切关注。必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打击和防范相关违法犯罪。
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员孙山认为,数字作品 NFT 交易中涉及四类主体:著作权人、铸造者、平台和购买者。其中,著作权人和铸造者可能出现身份重合,这也是维系交易的最理想状态。但当著作权人和铸造者身份不重合时,平台的著作权合规治理就尤为重要。为解决权利有效性问题,需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与技术措施,加强对数字作品 NFT 交易平台的著作权合规治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阮神裕认为,在财产权视角下,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 NFT 数字资产享有的并非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消费者也不能禁止他人对 NFT 所映射的数字资产进行访问、复制或者传播。消费者所享有的,只是一项禁止他人擅自篡改记载在区块链上的 NFT 之归属的排他权,而这一权利的价值也将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