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元宇宙虚拟世界是依靠人类智力成果延伸出来的活动空间,承载着与现实物理世界一样的交往伦理和秩序需求,但多元技术支撑下的元宇宙世界也对法律治理带来新挑战。元宇宙“去中心化”的技术逻辑冲击法律治理的观念基础,元宇宙空间的复杂社会关系挑战法律规则的适用能力。元宇宙虚拟世界中的犯罪现象区别于以“元宇宙”为名义的犯罪现象,使用元宇宙关键技术在元宇宙空间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涉及盗窃、诈骗、洗钱、数据侵犯、人身权利侵犯等类型。国家在发展元宇宙产业的同时,应加强对技术权力的法律规制和引导,并通过拓展法益载体以及对犯罪方式的宽泛解释加强对元宇宙空间的法律治理。
[关键词]元宇宙;虚拟世界;犯罪现象;法律治理
2024年第一天,英国《每日邮报》的一篇报道引发广泛关注,报道名为《英国警方立案调查元宇宙空间虚拟强奸案:一名女孩的数字化身在沉浸式虚拟游戏中被一群成年人性侵——引发警方对此类案件的首次调查以及法律对于在线世界适用限度的疑问》[1]。我国新闻媒体也做了转发。虽然有公众认为女孩没有受到任何物理上的攻击,但英国警方认为,女孩“遭受的心理和情感创伤与现实世界中被强奸的人一样”,“虚拟世界中的性侵犯现在很普遍”,“这给执法部门带来了许多挑战,因为目前的立法还没有为此做好准备”。“元宇宙”对应的英文单词是Metaverse(媒体中常被简称为MVS),由表示“超越的”的Meta和表示“宇宙”的Universe组合而成。“Metaverse”始见于科幻小说家尼尔· 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1992年发表的小说《雪崩》(Snow Crash)。书中的主人公阿弘戴上目镜和耳机就进入了电脑为其生成的与现实世界类似的虚拟空间“超元域”[2]。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的多人在线开放式游戏推进着将文学幻想变为人类可以身临其境的空间场域。2021年被视为元宇宙元年,以GRFAM(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微软)为代表的大型科技公司纷纷涉足元宇宙技术开发。脸书公司(Facebook)还在当年10月宣布更名为元宇宙(Meta)。“元宇宙”在2021年12月入选《柯林斯词典》年度热词,也成为“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
明确“元宇宙”的语义和前提有助于后文的探讨。第一,“元宇宙”起源于文学想象,逐渐成为由游戏公司推进其现实呈现的商业概念、技术概念。第二,根据元宇宙研究专家的阐述,“元宇宙”不是“罗布乐思”(Roblox)、“我的世界”(Minecraft)及“堡垒之夜”(Fortnite)等其他任何虚拟游戏平台,而是包括以上事物在内的无边且唯一的数字世界,正如对互联网的描述是“the internet”而不是“an internet”一样,对元宇宙的界定应该是“the metaverse”[3]。第三,虽然媒体报道中将虚拟数字平台称作元宇宙,以及商业公司宣称我们已身在元宇宙或与之近在眉睫,但真正的元宇宙世界还没有实现。元宇宙带来了新的技术洪流和社会行为模式,但并不意味着元宇宙对互联网的终结,或者对移动通讯信设备或软件的替代[4]。
元宇宙研究专家马修· 鲍尔还认为,元宇宙这个最大的技术平台已经对现代社会的技术创新和经济模式带来巨大影响,面对今天互联网暴露出的诸多困境,我们应当在元宇宙发展成马克· 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所称的互联网“继任者”之前探索可能的问题[5]。持续回应新技术对人类生活的挑战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那么,元宇宙技术会带来哪些新的社会关系?元宇宙空间中人身侵害事件构成犯罪吗?法律对于元宇宙犯罪现象应该如何应对?本文拟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讨论。
一、元宇宙虚拟世界对法律治理带来的挑战
法律治理是人类的普遍追求和文明共识。元宇宙虚拟世界是依靠人类智力成果延伸出来的活动空间,承载着与现实物理世界一样的交往伦理和秩序需求,但多元技术支撑下的元宇宙世界也对法律治理带来新挑战。
第一,元宇宙“去中心化”的技术逻辑冲击法律治理的观念基础。区块链技术的突出功能就是由“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简称DAO)通过代码将世界各地彼此不认识的人组成具有某种共同目标的社团。简而言之,DAO是将组织管理和运营规则以智能合约的形式编码在区块链上,在没有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自主运行的组织形式[6]。“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依据共识机制发起提案、投票,实现自治。共识机制是依据算力和代币持有量来衡量的多数决,充分体现了去中心化和技术至上的逻辑。某一提议被作为共识,一般意味着区块链网络上超过51%的节点同意了该提议[7]。与此相对立的是,法律首先体现为公共意志的国家化,“法律至上”是法律治理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需要特定的国家机关来完成。在元宇宙空间,“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智能合约、共识机制、代码执行等要素冲击着法律治理所依赖的权威理念、服从理念、合作理念等价值要素。甚至有学者认为,元宇宙能够通过对私人契约的自动化、智能化执行,在不诉诸第三方主体包括政府的情况下形成良好的治理秩序,实则主张寻求技术主导下的“私人秩序”,体现为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8]。
第二,元宇宙空间的复杂社会关系挑战法律规则的适用能力。“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9]根据马克思主义法理,法律的本质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性内容就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对立统一中推进的物质生产方式。其中,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商品交换关系以及产品分配关系等。元宇宙将面临比当今经济环境更加严峻的数据权利、数据安全、信息误传、平台权力、用户体验等问题。元宇宙空间具备的主体虚拟化、资产数字化、交互开放性、交易快捷海量等特征衍生出复杂的社会关系,由此挑战传统法律治理的效力。例如,以人为本的法律如何解释元宇宙空间虚拟人与其生物本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虚拟人与虚拟人之间的关系?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法律如何适应元宇宙空间参与者的跨地域、跨国界的事实?法律如何消减技术崇拜者主张的“代码即法律”治理逻辑的刚性和僵化?总之,元宇宙空间对现行法律治理带来多方面的挑战,如重点虚拟身份的法律主体资格、虚拟资产的确认和保护、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10]。这些方面也是触发元宇宙空间违法犯罪现象的敏感领域。
二、元宇宙虚拟世界中可能发生的犯罪现象分析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形式层面的犯罪概念是基于某种行为的违法性而作出的判断,并不考察行为的本质。实质意义的犯罪界定揭示某种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内在原因,也就是行为对社会共同利益的侵害。形式意义犯罪界定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有助于减少罪刑擅断,但可能因立法的滞后而影响社会治理。我国刑法第13条对于犯罪的定义既揭示了犯罪行为对各种社会关系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也强调了犯罪必须具有依法受到刑罚处罚这一法律特征。可见,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对于考察犯罪现象都有重要意义。技术的迭代升级使得元宇宙虚拟世界中的行为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与物理世界存在差异,虚拟空间中的大量交互现象难以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被界定为罪与非罪。所以,对于元宇宙空间犯罪现象的考察适宜从行为的实质层面也就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来展开。
(一)元宇宙虚拟世界中的犯罪现象区别于以“元宇宙”为名义的犯罪现象
元宇宙领域的投融资业务涉及虚拟数字人、数字藏品、虚拟形象设计、搭建元宇宙平台、虚拟主播、VR硬件、NFT、区块链技术、WEB3.0技术研究等领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元宇宙技术的崇拜与茫然,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等名目吸收资金,假借区块链游戏、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概念,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甚至借机发行虚拟币非法牟利。这些乱象会加深公众对元宇宙的误解,扰乱行业秩序,进而阻碍元宇宙的发展。2022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将相关犯罪现象的手法及风险作出如下分类提示: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牟利[11]。以上四类活动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2024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证监局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元宇宙”“财富分享”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不法分子打着“元宇宙”等名义诱骗投资者下载非法APP、购买其自创的非法虚拟货币的行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活动秩序,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12]。
以上犯罪现象并不涉及元宇宙关键技术,行为人也没有进入元宇宙虚拟世界,只是借用了元宇宙的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属于元宇宙空间犯罪现象。对于此类行为,现行法律体系已形成完善的规制,刑法也无须增设新的罪名,司法机关按照一般犯罪进行认定即可。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对《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改,“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项目、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提供‘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都可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13]。该解释说明,集资名目的改变不能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以元宇宙名义实施的诈骗类、集资类、传销类犯罪在性质上与传统犯罪的定性无异。
(二)依赖元宇宙关键技术及元宇宙空间的犯罪现象的主要类型
依据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使用元宇宙技术、利用元宇宙空间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公私财产以及公民人身权利等利益的行为,可以称为元宇宙空间犯罪。由于元宇宙技术可以广泛运用于游戏、教育、医疗、商业等人类广泛生活领域,所以元宇宙虚拟世界中可能产生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大部分犯罪行为,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类型。具体而言,以下现象将是元宇宙空间中典型的刑事风险。
第一,盗窃。盗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且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主观故意。例如,元宇宙用户必须拥有数字身份才可以创建自己的虚拟世界,恶意行为者可能盗用某用户的数字身份进而窃取用户名下的数字资产。虚拟游戏中珍贵的虚拟道具也常常沦为盗窃的目标。流行于互联网空间的网络钓鱼也可能被用于元宇宙世界,恶意行为者会伪装成虚拟资产出售者,提供某种链接,从中骗取善意点击者至关重要的数据,如钱包私钥。
第二,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元宇宙不仅成为诈骗罪的实施旗号,也可能成为诈骗罪的实施平台。例如,恶意行为人在虚拟世界中冒充有影响力的人物设置骗局,或者使用勒索软件加密受害者的账户或资产,使其几乎无法访问。这些恶意程序不仅修改、删除和窃取用户数据,还以远程控制系统执行恶意操作,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第三,洗钱。刑法中的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罪等非法方式所得及其收益,而采取一些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票据等。元宇宙空间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国性和加密的特点,行为人可能利用不同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差异,利用元宇宙空间载体,将犯罪所得直接转换成虚拟货币,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例如,林登实验室于2003年开始运营虚拟现实平台“第二人生”,其独立货币“林登币”可以兑换为现实货币美元,曾经引发投机热潮[14]。
第四,数据侵犯。元宇宙可以视为现实空间的数据化,数据载体将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相联结。元宇宙空间的构建和运营依托对数据的收集、管理和利用,而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数据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广义的数据犯罪既包括传统的计算机犯罪,也可能涉及财产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例如,前文有关于盗窃罪的阐述,元宇宙用户的虚拟财产包括货币、装备、房地产等,但这些虚拟资产本身属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一串串数字编码,所以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可能涉嫌我国刑法第152条第2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五,人身权利侵犯。本文开篇提及的《每日邮报》报道的案例就可能涉及人身权利侵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侵犯公民生命权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公民健康权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等),侵犯公民性自由权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的犯罪(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在以上罪名中,有些犯罪行为必须借助受害人的物理身体才能完成,所以罪名成立也就要求有身体接触的强制行为发生。这些要求使得元宇宙空间人身权利侵犯罪的认定变得困难。本文开篇讨论的女孩报警在元宇宙空间遭遇强奸的案例中,英国警方虽然认定女孩是实实在在的受害者,但是也承认适用法律的艰难,因为英国《性犯罪法案》(Sexual Offences Act 2003)将“性侵犯”定义为未经他人同意的性肢体接触。
三、关于元宇宙虚拟世界中犯罪现象的法律治理路径
元宇宙是虚拟现实技术支撑下的“全真互联网”,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依然是探索元宇宙法律治理的基本原则。元宇宙虚拟世界也是人们社会性活动空间的延伸与透视。作为人类生活的指导和规范,法律必须应对科学技术发展的挑战。对于元宇宙空间可能发生的犯罪现象,法律应从以下路径予以应对。
(一)加强对技术权力的法律规制和引导
元宇宙是新兴技术支撑的下一代互联网。加强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元宇宙空间治理的第一步。就我国而言,已有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空间高发的非法集资、散布谣言、虚假宣传、隐私泄露、网络诈骗、恶意营销等失德违法现象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各领域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各类网络专项整治行动,对网络空间秩序建设及犯罪预防发挥了显著作用。
元宇宙研究专家马修· 鲍尔认为,元宇宙理念意味着人们的劳动、娱乐、财富、社交都将在虚拟世界流动,控制了这些虚拟平台及其虚拟要素的公司将比当今数字经济中的领头公司更有控制力,元宇宙时代领头公司的哲学、文化以及争先示范将决定元宇宙使人类生活变得更好还是更坏[15]。在互联网基本法制的基础上,对元宇宙支撑性技术的法律规制具有紧迫性。元宇宙空间依托智能合约联结“去中心化”网络的底层逻辑更是赋予了元宇宙各方主体最大自治权。因此,面对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性,国家有必要以立法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我国在相关领域已有一定的制度探索。2019年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规定,至2022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经过备案审核,已发布第八批共106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
法律引导技术自律。包括元宇宙在内的所有网络空间都奠基于信息技术的迭代。技术鸿沟、信息海量、全球互通、行为隐蔽以及网络系统自身防御能力等因素对法律实施的调查取证和追责带来挑战。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虚拟平台运营者理应通过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自治性规范或者利用技术优势来加强治理,有效阻止失德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的虚拟平台已经探索建立元宇宙内行为的规则。例如,全球最大的元宇宙地产销售平台“去中心化地产”(Decentraland)发布了一份道德准则,要求所有用户在玩游戏时都必须遵守。另外,由脸书公司转型而来的Meta公司采取系列措施来加强其元宇宙平台的安全性,包括设置“个人边界”阻止陌生人进入玩家虚拟形象四英尺范围之内。但是,据《每日邮报》报道,此前声称在Meta公司开发的“地平线世界”(Horizon Worlds)中遭遇虚拟强奸的21岁女性帕特尔说,在她被攻击的情况下,她惊恐得不知所措,根本无法及时激活她的“个人边界”。可见,相关技术还有待完善。总之,元宇宙空间的理想治理状态是“技术+法律”的善治状态。
(二)以拓展法益载体以及扩张解释犯罪方式的路径增强对元宇宙空间的法律适用
法益,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元宇宙空间的秩序和安全可以称为集体法益,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个人法益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自身在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方面的利益。法益保护引导立法完善、指引司法实践。元宇宙空间的构建逻辑颠覆了人们对法益存在方式的传统认知。相比于互联网的二维空间,全息投影、神经元复制、生物传导等技术使元宇宙三维空间为用户提供了沉浸式交互以及全真性体验。在元宇宙空间,部分个人法益的形式可能得到延伸,部分集体法益的内容可能得到拓展[16]。鉴于本文开篇所谈个人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例,本文主要就个人法益展开讨论。在《每日邮报》关于该案的报道中,一名熟悉此案的英国官员表示,“这个孩子经历了类似于被身体强奸的人的心理创伤,这对受害者的情感和心理影响比任何身体伤害都要长期。这给执法部门带来了许多挑战,因为目前的立法还没有为此做好准备”。爱尔兰哲学家乔治· 贝克莱(George Berkeley)因主张“物质现象无非由于被感知才存在”而在哲学上具有重要地位[17]。虽然该观点有唯心主义、经验主义的缺陷,但提醒我们对于主观感受的重视。既然技术设备让自然人本体与其参与元宇宙空间的数字化身之间达到“感同身受”,那么个人法益的载体就应该从生物本体延伸至数字载体。有研究者认为,当元宇宙空间的数字角色能够获得感官体验时,部分个人法益可以在形式上得到延伸,即侵犯个人对应数字化角色的利益可以成为侵犯个人法益的一种形式[18]。
对法益载体的延伸,必然带来对犯罪行为方式的扩张解释。根据当前立法规定,绑架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一些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需要加害人接触被害人的物理身体才能成立。但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对于骆某通过QQ软件对未成年女童实施威胁恐吓导致后者被迫向骆某发送裸体照的案件,最高检认为:“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19]此案可见,我国司法机关已经将犯罪行为方式作了扩大解释,虚拟空间发生的行为并不绝对排除被认定为犯罪。
元宇宙比起当前互联网空间的显著特点是“全真性”、“虚实结合”,也就是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界限被打破。由此认为,随着触感技术的发展,元宇宙空间的侵犯性接触也可以导致身体接触类犯罪,只要这种行为伤害了受害人的法益。具体说来,对于近年来频繁报道的关于虚拟空间游戏中对数字化身的“性侵”事件,也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等针对人身权利的犯罪。至于本文开篇案例所报道的“强奸罪”,国内外立法对该罪的定罪都有身体接触的要求。目前,即便是支持扩大元宇宙空间法益保护的刑法学者,也认为强奸罪不会出现在元宇宙空间,因为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权利,对这种权利的侵犯,仅通过仿真触感技术似乎暂时无法实现[20]。
四、结语
从技术发展历程来看,互联网带来了信息洪流,智能手机开辟了便捷的信息窗口,虚拟现实技术正在将文学想象中的“元宇宙”变为人类生活的新世界。2021年11月,位于加勒比海群岛的巴巴多斯共和国政府宣布,计划在元宇宙平台“去中心化世界”(Decentraland)购买虚拟土地并设立大使馆。该国数字外交大使表示,“这个项目可以将东加勒比海群岛与全球技术连接起来”[21]。根据美国安全与交易委员会(Th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的报告,“元宇宙”术语在美国政府监管文件中的出现频率正在爆发式增长,在2022年前六个月出现超过1100次,在前一年出现260次,在前20年只出现不足12次[22]。
“元宇宙”不仅仅是虚拟游戏平台,而是承载着科技创新、产业导向和国家战略的重要意义。2023年11月,中国电信研究院战略发展研究所正式对外发布《2023元宇宙产业发展白皮书》,规划元宇宙产业链的全景视图。我国首届元宇宙开发者大会2023年11月22日在上海召开,发布了《2023元宇宙城市白皮书》。该白皮书对元宇宙城市产业规模进行了测算,预测2025年将成为破千亿的重要节点。为了早日跻身“国际数字之都”,上海市在2022年就发布了《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元宇宙”在给国家发展带来机遇、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定安全风险。技术进步的意义在于给人带来福利,法治的终极目标是为人们创造更美好的生活。元宇宙空间的治理需要法律干预与技术自律,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技术素养教育。对元宇宙感兴趣的公众需要擦亮双眼,仔细辨别真伪元宇宙,拒绝参与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炒作等一切非法金融活动,特别要警惕掉入打着“元宇宙”旗号的传销诈骗的陷阱。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REBECCA CAMBER. British police probe VIRTUAL rape in metaverse :Young girl's digital persona ‘is sexually attacked by gang of adult men in immersive video game’-sparking first investigation of its kind and questions about extent current laws apply in online world[EB/OL].(2024-01-01). https://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12917329/Police-launch-investigation-kind-virtual-rape-metaverse.html.
[2]尼尔· 斯蒂芬森.雪崩[M].郭泽,译.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18:29.
[3][4][5][15][22]See Mathew Ball.The Metaverse will shape our lives. Let’s make sure it’s good for the better[J]. Time, 2022-07-18.
[6][7]吴烨.元宇宙:法律图谱与规范逻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41,142.
[8]王奇才.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定位与基本框架[J].中国法学,2022(6).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21-122.
[10]丁玮,於兴中.规范元宇宙:可能性、难题与基本思路[J].财经法学,2022(5).
[11]欧阳剑环.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N].中国证券报,2022-02-19(A2).
[12]大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元宇宙”“财富分”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EB/OL].(2024-02-20).http://www.csrc.gov.cn/dalian/c104245/c7463692/content.shtml.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N].人民法院报,2022-02-25(2).
[14][21]冈岛裕史.图解元宇宙:未来的商业机会[M].刘洪岩,金连花,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23:80-81,178-179.
[16][18][20]刘宪权.元宇宙空间犯罪刑法规制的新思路[J].比较法研究,2022(3).
[17]罗素.英国哲学史: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197.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EB/OL].(2018-11-18).https://www.spp.gov.cn/spp/jczdal/201811/t20181118_399377.shtml.
[作者简介]陈融,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政花,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